#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0812沙田

D1區,D5蔡, D6何(23-25)

控罪:非法集結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8日於崔美霞裁判官席前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區,蔡)和監禁5個月1星期(何),D1區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D5及D6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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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已看完雙方陳詞,答辯方(律政司代表)邀請法庭先觀看數段片段約共長約50分鐘,但部份可作快播。

▪️P8(1) 有線新聞
1)沙田警署外順豐街初時二三十示威者集結叫駡口號,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署,途人通知防暴在商場武裝戒備後離開
2)十多示威者再集結,叫口號包括「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及用多支雷射筆照射警署。防暴趕至拘捕,拍到D6被截停制服地上作拘捕,圍觀市民不停叫罵而警員則叫不好用電筒照射。
▪️P8(2) 片段
1)示威人士警署外叫囂
2)示威者警署外繼續集結,叫喊「黑社會」、「黑警死全家」及「以眼還眼」等,有人不停用手敲打已落閘門,D6被拍到身處其中。之後防暴在馬路上衝出並將D6制服地上拘捕

D1
🔸申請方
片段可見警署外馬路並沒圍封,環境四通八達有途人及車經過,無辜途人見到示威場面未必會擔心而不逗留,對於法官質疑D1 有戴口罩但沒作供解釋,代表律師指2003後市民戴口罩非罕見,同意當時防毒面具及眼罩放在被告背囊內,但被捕位置非示威現場。P8(2)片段可見警察作逮捕前8分鐘D1 在另一遠離警署位置,控方舉證累積效應未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而本案口頭裁決同書面裁決書相差一年,而且有分歧指D1揮手示意聚集。
🔹答辯方回應引用盧健民案之參與意圖,警署附近為平靜屋邨,任何人在場必然相信已有非法集結發生。控方證人口供D1當時有手持雷射筆及有揮手示意其他人離開,雷射筆控罪脫罪只因證物鏈問題,而被告袋內還有面巾、手袖及對講機等

D5
🔸申請方
PW8所指拘捕之D5是否就是使用錄色雷射筆之灰衣人,當時照射30至40米外警方,控方檢驗後專家證實雷射筆光線非常弱,弱至相機也拍不到段面圖,代表指其實警方拉錯人。不同意裁判官指因晚上黑暗仍可照到30至40米。D5被捕在厚德街/源禾路位置也只是流動性推論非法集結延續位置。
🔹答辯方回應
雷射筆專家報告指能發射出錄色激光,是3R級。PW8追截D5是連貫,只中間有數秒視線消失。法庭可參考終審法院李永華案例對被捕位置同案發位置不同之判決

D6
🔸申請方
D6上訴理據同其他2人不同,裁決書對D6罪責追朔至午夜前,但D6在01:18 才被捕,反對利用午夜前所發生事項同D6扯上關係。同時爭議裁判官指驅散前警方發多次警告人羣也沒有離開。法官指如知悉有非法集結發生,有沒有警告只是較次要考慮。代表指D6停留警署閘門時沒有同其他人對話交流、也沒叫口號。法官再質疑如想逗留觀察可企對面街,也可在審訊時作供解釋,但了解D6選擇不作供。法官進一步指片段可見現場充斥挑釁,侮辱性漫罵警方,在場人士不用警方警告也應該離開,隨後問到D6身上物品,代表律師指D6穿黑色T恤、黑色短褲,有迷彩背囊及戴上黑色口罩,補充2019年8月雖未有疫情但也未有蒙面法,戴上口罩並非不尋常至法庭可推論參與非法活動。對於被告不作供解釋認為如非特別行為至有強烈證據被告有權不作供。最後代表指Pw17及pw19是同隊,當日紀錄相似疑是互相抄襲,法庭應不接納2人證供。
🔹答辯方回應
補充D6案發時身穿黑色衫,褲及鞋,戴上黑色口罩逗留現場外,袋內也有白色頭盔、防毒面具等。見到現場人士不停辱罵、拍打閘門等理應發現已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盧健民案上述衣著裝備逗留已構成鼓勵現場人士。而Pw17及pw19紀錄相似不能排除平日警察用字來來去去都是那些字眼,裁判官又作考慮。
🔸申請方補充背囊內物品當時並非穿戴身上,立場是不可推論作鼓勵在場人士。

法官指需時考慮及撰寫判詞,案件押後擇日宣佈結果,到時再通知雙方代表出庭,D1批准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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