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4/35] 👥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 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1015前內容從缺]🔹 主控將在播放影片過程中的截圖,宣讀其標記編號作為證物 其中有被主控指為示威者傳送滅火筒、傳送木板、搬走油漆、警方於咸美頓街設置防線、所拍攝被告人被捕後的衣物截圖(包括D1,D2,D3,D5,D6,D7,D9)等 主控一面宣讀證物編號,一面描述證物截圖內容 [1100-1137早休]📌 案件管理🔸 D19法律代表要求法庭安排辯方證人傳票3張🔸 D6法律代表向法庭表示第64, 66, 67, 107號證人證供可能屬傳聞證供,證明社會上有新聞公告、消息發放及有1111發放的訊息,此等證供可能與本案並不相關,反對傳召出庭🔹 主控反駁為何在審前覆核時,辯方不提出反對,並要求辯方需要發出書面反對🔸 D6代表反駁:希望控方能提出這些證據與本案的相關性是甚麼?如果只想證明社會上已有充分認知現場屬有問題的地點,被告人不應該去的話,在法庭認為司法認知已經足夠的話,傳召證人去再證明有資訊是浪費法庭的時間;另外,代表要求澄清控方的立場是甚麼?證供會使用到甚麼地步,用途是甚麼?不可以作為 “here say use “,不會可以證明他們所發放的訊息就是事實!相關性方面,有證人口供提到大老山隧道的交通情況,相關性是甚麼?🔹 主控反駁D6法律代表,該些證人將會為自己的經歷作證,不是只屬傳聞證供,並要求辯方以書面提出反對;相關性是當全港好多地區都有交通問題,所以就不應去彌敦道一帶! 另外有兩位辯方法律代表都支持D6代表的反對。📍 法官回應她曾讀過一些案例,無論在審訊期間及判詞中,這些社會消息也曾被提及;所以她會容許這些證人作供,至於可以用到幾多,她覺得由於辯方代表去可以參與盤問,應該不是問題。⏺️ 傳召證人PW1葉佩珊(音)🔹 工作崗位:政府新聞處新聞主任 負責收集各部門的公告上載到政府新聞網站,表示公眾可以上政府網頁看到政府公告,而案發當日也是她負責發放政府公告。 主問完畢🔸 D1, D3, D17代表盤問 證人雖然有處理新聞公告,但不代表所有香港人都會接觸到那些政府新聞稿,證人回答:她不能答這個問題, 證人表示沒有系統及數據能證明有幾多人讀過那份新聞稿,她也不會知道本案被告有沒有看過公告。 其他辯方法律代表沒有盤問⏺️ 傳召證人PW2(本案67號證人)程雅詩(音)🔹 主控主問: 證人目前崗位:九龍總區警員,已加入警隊15年 證人表示警方有在社交平台(面書、推特)分享帖文,2019年證人都有瀏覽面書及推特的警方帳戶在這兩個平台的資料,警方在這兩個平台上的帳戶是公開的,證人曾在面書及推特上搜尋過有關警方的資訊,並將它們列印出來(證物P004),是專業擁有者上載的彩色圖片及文字,她表示她是把香港警察在1118當天發佈的帖文列印出來。 當主控問證人作為專家,有關帖文下方點贊是怎使用時,辯方法律代表提出反對,表示證人只是用家,並不能回應與有關面書的功能的提問,並舉例說即使帖文下方寫有4千幾個贊好,也不一定是事實,因為也有聽過類似買”like”的情況! 主控回應午休後他可以修訂提問 [13:05午休] 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