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9/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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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辯方在早前申請加顯示屏,陳官查詢咗,表示有困難,因為申請需時,申請完可能審完,折衷想法係用律師枱嘅大Mon,但可能遮住部份視線,辯方自行考慮。
10月19日有人在法庭叫囂,搵到錄影片段,會交畀警方跟進,事件與本案無關。

繼續由 PW1 退休鄧警長 7520 作供

🔸辯方盤問

A1 律師跟進PW1知道「吹大雞」的情度,PW1話唔知與幾多鄉村有關,從Facebook 知道有人組織入元朗,有人保家衛國;PW1向陳官澄清,係從網媒得知,係不同情況嘅人,入元朗嘅係俗稱黑衣人,保衛家園嘅係俗稱白衣人。

21號前PW1同黃偉賢通電話,查問遊行消息,律師稱黃無收過消息,PW1 回答"無講過",律師指出PW1昨日回覆係「唔記得,有可能」,最終係「太耐唔記得」。

陳官查問究竟係「保家衛國」定「保衛家園」,PW1稱係保衛家園,居住在元朗嘅人,保衛自己屋企。

PW1唔知吹大雞會動員幾多人,只知係稍多,唔知用咩方法保衛,無深入了解。

PW1識得有麥業成區議員此人,但無聯絡,因為麥在元朗不同分區,由其他警員聯絡,唔知721當日,麥曾經聯絡警民關係科,表達有市民擔心有黑社會打人,擔心返屋企被伏擊。

律師指出當日22:22與林卓廷電話對話內容:
- 林除咗叫警方加強警力,仲表示坐緊西鐵入嚟,睇警方跟進情況(同意)
- 林表示擔心元朗市民,尤其是年青人嘅安全(唔同意,佢話嚟支持年青人)
- 係關於有人被打(同意)
- 理解係元朗西鐵站同雞地嘅年青人(同意)
- 林無講“支援”兩個字(唔同意)
- 林強調警方即刻打擊(無咁講)
- 林提醒PW1叫警方加強警力(無咁講)
- 在任何階段,PW1無講過火上加油(一定有)
- 無叫黃偉賢叫林卓廷唔好入元朗(唔同意)
- 黃偉賢無講過無能為力(有講過)
- 林卓廷無表示唔使警方保護(唔同意)

21號吹大雞,PW1 無同佢哋溝通,理解係嗌晒村民嘅家人返屋企,唔係個個住元朗。PW1係原居民,唔識八鄉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由另一同事負責,721前未聽過「飛天南」,當晚有人傳訊息俾PW1,話佢聽佢死咗,唔識吉慶圍黃四川,雖然律師指稱在2018年5月26日何君堯議員辦事處開幕禮上見過。

[10:44] 🔸A2 代表 #李百秋大律師 盤問
PW1在2019年6月尾放假,7月18, 19日返工,20, 21日放假,16號雞地有白衣人有衝突,當時唔知,稍後返工就知。

陳官截停盤問,指辯方將21日的白衣人,引申到16日,有什麼基礎?
律師:基於監警會報告。
陳官:這做法是從後門引入文件,監警會報告係咩文件,幾時呈堂,點解要批准呈堂,點解唔早啲提出引用報告,通知控方,法庭咪要睇晒報告,法庭唔一定接受報告講法,如果有人批評報告,法庭係咪又要睇評論?報告有無法律地位?會引申好多問題。
律師:只係引用一小段作盤問,不用列作證物,可以當作MFI,正式申請。
陳官:不批准A2引用監警會報告作盤問。

當日22:22與林卓廷通電話,PW1叫林千祈唔好入元朗,因為雞地發生緊事,好混亂,有打鬥;PW1 解釋當刻唔知係咪仲發生緊,之前係依然發生緊,九點幾睇Facebook,見到鞭打背脊張相,只係睇Facebook無收集其他資料。律師指2020年8月20日嘅口供:「由於警方忙着處理事件…」,PW1解釋係處理事件,唔係打鬥,“相信”係處理緊,當刻係見唔到,只係自己諗法,憑工作經驗。

因律師一直以林議員稱呼A1,被陳官指令律師叫全名或者第一被告。

21:15收到電話之後,打畀當時OC(上司),和前上司,回答知道,無追問;PW1稱黃偉贀勸唔到,自己更加勸唔到,無做其他嘢,準備瞓覺,但好多電話。

律師指林有權監察警方做事(同意)
市民亦有權見證/睇住某件事(同意)
有無向上司提出意見,派人去接林卓廷(陳官唔批准發問,點可以提意見,推測上司)
7月19日得知鄉事吹大雞行動(同意)
吹大雞係黑社會用語(陳官唔批准發問,PW1 唔係專家證人,法庭唔使聽佢意見)

PW1收到資訊,就通知主管,等上司吩咐,律師質疑點解唔去查證?陳官又話對PW1唔公平,指收集資料係一個層次,再打電話查證係另一層次。控方稱證人已經答咗,對證人嘅批評係陳辭階段。

律師質疑在19日和21日收到資料,點解唔做紀錄?PW1解釋有筆記簿,但唔會紀錄每一個電話每一件事,唔知21日會發生咁嚴重嘅事,佢哋唔落嚟咪無事。

點可以令我哋相信一年後嘅文件可靠,律師指出係唔可靠唔可信(唔同意)。

[12:52] 🔸A3 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1在7月18 & 19日有返工,收到消息吹大雞召集啲人,有通知上司,同意即時匯報係因為吹大雞係嚴重事,隱含着犯法;陳官澄清,「吹大雞」原則上已經係違反刑事法,唔係隱含;PW1同意律師指報告完之後,會再去搜集消息。

律師引述PW1在2020年8月20日16:00 做的口供,第三段「…於同日晚上約21:15,陸續收到元朗區議員和社區人士電話,表示在元朗鳳琴街與雞地一帶,有毆鬥事件發生」,PW1 知悉嘅原因係睇facebook ,見到有人被鞭打。

口供第四段,22:22同D1有電話對話,得知雞地有人聚集,追打年輕人,通話之後再與黃偉賢通電話,同樣地講到年青人被襲擊。

當晚與兩位區議員和2~3位社區人士通電話,社區人士唔係村長。

[13:00] 案件押後至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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