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7/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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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續傳D5作供
🔹控方續上午之盤問 :

上午問到被告於咸美頓街所見。

控請被告續形容轉入彌敦道情況。被告指左邊街燈有開,有店舖開門,街上多人;右邊和碧街咸美頓街之街燈無開,都多人。控請被告解釋店鋪「貌似有開門之」一說,被告指無確實去睇,只係觀察。店舖燈雖有開但見店有開嘛,答見唔到有。控向被告確認是否意指無店開,答轉入彌敦道右邊無開(?),續指咸美頓至碧街北行線無開。同意碧街至咸美頓街既彌敦道無店舖開門,但有很多人。

控問該些人喺邊做緊咩,答行人路/馬路都有,有d行向南/北,彌敦道馬路無車,同意係唔尋常。

控問被告咸美頓街轉入彌敦道會認為情況不尋常嘛,被告同意續指馬路不尋常。控問咁行人路上的人會都係等啊X 嘛,答應該不會。控質疑此情況入彌敦道是否安全,而身型高大和安全考量有否關係,被告指身形高大在心理上可能有助。

控問6至11月很多示威對時,轉入彌敦道不怕被拘捕嗎。答無諗呢樣嘢,只係想去九龍行,自己亦不是示威者,同意路上有磚頭,唔知咸美頓街至碧街有無燒過痕跡。控方問咸美頓街至碧街有無人鏈,辯方反對,指控方無證據顯示有人鏈,九龍行的cctv夜晚10:xx已沒有拍攝彌敦道情況。控方指她只是問被告有否看見,被告答唔見。

控方質疑被告既然覺得唔尋常,會否望遠啲清楚啲,被告答即使高都睇唔到太遠。控方問九龍行喺碧街前兩個位,窩打老道碧街路段睇唔睇到,被告指無留意嗰度淨係望九龍行。

被告續答無戴阻住兩邊視線的裝備,同意有搵邊度係九龍行。控方問由咸美頓街往南至九龍行階段是否都看不見碧街和彌敦道情況,被告回答只是留意到有很多人。

控方問碧街至窩打老道所見到很多人之衣着。回答環境暗太遠睇唔到,較近有鮮色和深色衫,有裝備防毒面罩頭盔反光衣。控方問無反光衣的人在彌敦道何處,答在他半徑10米內有,當時企喺A1出口的牆,該些人在周圍行,戴住口罩不知道叫囂聲是否由他們發出,估計聲音從南邊來。控方問他們有否佔用馬路,回答他們在馬路上行,遠處南邊又聽到爆炸聲,有看到相信是催淚煙,又見到火光。

控方問被告轉入彌敦道行至a1出口見到南邊此情況會否認為有對峙。被告同意。控方質疑被告點解八卦。(聽唔到回答)同意由九龍行至A1出口牆,因為八卦停咗喺A1出口東邊牆的行人路上。控方指行至該處需要經過A1出口和安利大廈闊巷,問為什麼要繼續往南。回答沒有進入闊巷因為已經有很多人站在該處,有途人和示威者,同意沒有阻自己進入。控方質疑被告是否認為此巷會比南邊更嘈吵,回答要避人群。控方質疑被告會進入暴動核心範圍,回答觀察不到危險,亦唔知在核心範圍。控方指有啲犯大事既人從來唔覺得危險。

控方質疑既然見到很多人在闊巷和南邊的情況,不怕被錯誤拘捕嗎,點解唔轉頭往咸美頓街。回答往九龍行更近碧街。控方指被告不知那兒等交收文件對象,在咸美頓街都可以打返俾老闆問。回答唔會返轉頭咁傻。控方質疑離開九龍行會否怕交收對象搵唔到自己,被告指可以用電話。

控方指出被告不是送文件去九龍行,所以沒有確實地點和交收對象相約,亦沒有對方電話號碼。回答文件有10幾張A4紙用公文袋袋住,有摺疊,自己無睇入面內容,老闆無叫自己摺埋,無問老闆是否可以摺埋,同意自己將文件接一半和捲埋放入外套袋,無問老闆批准,相信不會在交收時文件狀況會如魷魚般。被告同意文件重要,不知能否摺疊,同意可以擺低喺律師樓先。控方質疑可以Fax給對方,回答無從得知,公司亦沒有傳真機。

控方質疑平時點樣傳送文件,有否電郵地址。被告指他分配商的工作好少有文件。同意自己主理公司,但唔知公司有無電郵 。控方質疑點解唔用電話send俾對方,反而要等佢落機喺九龍行等。回答老闆曾指文件內容不適合用此方法,因為十分重要,續答唔知點解老闆突然間告知此項資訊,指老闆曾經同自己講文件內容,自己亦不會反駁老闆,亦係舉手之勞。控方指出被告無需要送公文袋文件。

控方質疑跌咗此項重要文件點算,仲要放喺衫袋。回答無諗過。控方問有乜嘢確保安全,回答拉起外套會喺前方感覺到文件。控方顯示被告截停時的衣服,請被告於庭上的黑色外套証物指出放文件的袋。被告檢視外套期間,控方問被告為什麼拉拉鍊,質疑被告曾指出袋無拉鍊,被告回答記錯,續指文件應該太長拉唔到拉鏈。控方指可以摺到好似煙咁細,被告答唔會。控方質疑為什麼被告曾說無拉鍊,被告指記得係插落去,不同意在庭上無講真相。

被告沒有圍巾,處理證物沒有警員給回圍巾。控方指被告停在A1出口東邊牆壁,八卦,然後見到有人叫「警察..快啲走」,十幾秒後聽到槍聲才感到害怕,問在聽到有人嗌警察快啲走和看到人群跑的時候,有人進入窄巷否。答有。控方問什麼人進入窄巷,是否來自南邊示威者區域。被告回答咩人咩方向入嚟都有。控方問碧街東進入窄巷,被告回答自己望住彌敦道南邊,自己後方有人進入窄巷,有深色衫和淺色衫人士進入。

續問在聽到槍聲前有20至三十幾秒,啲人從哪兒進入巷。被告回答如上,續答深色衫為多,但淺色衫也有。控方問被告進入窄巷,認為自己體型大可以離開巷,被告回答無諗過。控方質疑被告見到咁多人入去點解唔轉身,被告答第一時間諗需要去安全地方,續指在早前行彌敦道認為該處安全,所以想用最近的路線。控方質疑轉身最近,被告指身後面唔知。

被告答自己前面有人kick低咗,後面有人潮,場面混亂,無觀察到啲人的衣着,後來警方亦叫自己跪低向牆。控方播p049顯示窄巷各人跪在地上的片段,問被告有否看見淺色衫人士,答無。控方再播前d, 2341 實時開始播(按:見有人跪向牆,其中一人疑貌似失去知覺,身向後挨住其中一名警察小腿)

控方問是否仍看見淺色衫 ,答7-8 個。控方問現場幾多人,會否仍然堅持見到淺色衫人士有一定數量的說法,被告回答有百多人,維持說法。控方問被告是否全黑。被告指自己有白色衫在外套內。控方問有無諗過避免唔好留低八卦,答無諗過。控方指示威者是黑色裝扮,為什麼不早些離開,唔好留低喺有示威者嘅地方。回答認為唔關自己事。

控方指窄巷有被棄置的錘仔頭盔面罩眼罩黑色衣物和雨傘,有無啲咩係屬於你。回答應該有公文袋。控方問有無同現場人士講你有重要嘢。回答有考量過,但無講,續答唔知有無人拎咗,片段唔見有公文袋。

控方問進入窄巷有否看見有人棄裝備,回答聽到槍聲後場面混亂無留意。續問地下有沒有。回答佢下面係人,而進入窄巷時則無留意。控方問有無嘢kick 到佢,回答係後面啲人湧向自己。辯方指出控方開案陳詞無講被告有棄置裝備,控方回覆辯方自己係建議緊。

控方指被告一星期前相約朋友,已經有示威和紅隧受阻,是很大的事件。有無諗過仍然適合相約食飯嗎。回答無諗/商討過,續答朋友知道自己前往旺角九龍行,並陪自己行一段路,無諗過旺角有嘢發生,朋友亦無告知自己,彼此係傾八卦嘢 。控方指出6月至11月有社會和理大事件,有無諗過不前往旺角彌敦道交文件,回答無諗過。

🔸辯方覆問

傳真機議題:辯方問被告身為打理人的職責和會否牽涉文件處理。回答朝早安排師傅埋位和排schedule,不需要處理文書。

有關控方指poly係重大事件:指被告同意會影響人們工作和休息,辯方問有關認知上所影響的位置,被告回答紅磡和理大。辯方問一星期前相約朋友在石硤尾食飯,會否和此事件所影響的位置相關嗎,回答無。

有關八卦階段:咸美頓街轉入彌敦道,曾往九龍行睇有無開門,之後到達碧街a1牆壁,辯方問所指八卦的階段是在何時。被告回答闊巷至牆壁的階段。

有有關相約人士:被告同意當時沒有對方聯絡。辯方問點解無諗過拎對方聯絡,並需要透過老闆作為中間人。官問點解如此提問,無諗過就係無諗過。辯方解釋基於當時被告指自己無諗過,係有唔清楚嘅地方,另想問當刻老闆和相約人士的背景關係。官不批准問。

辯方指被告知道文件重要,是否知道入面文件目的。(被告有回答文件目的 ,唯不在此詳述)

法官向被告確認在福民時提及的八卦階段是否在出口的牆壁八卦,而巷只是經過。被告同意。

D5沒有其他辯方証人
明天將開展D1辯方案情

D5-本地辯方證人(6/11)開始
D5-英國辯方證人(7/11)開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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