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30]

D2:彭(22)/ D3:吳(20)/ D4:張(19)
D5:鄧(17)/ D6:陳(24)/ D7:伍(20)
D8:關(18)/ D9:吳(20)/ D10:*(13)
D11:*(15)/ D12:王(22)/ D13:*(14)
以上係案發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4) D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個鎚仔
(5) D2 蒙面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 蒙面
(8) D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杷鎅刀,一片多用途金屬片,一支噴漆
(9) D4,(10) D5,(11) D6,(12) D7,(13) D8,(14) D9,(15) D10,(16) D11,(17) D12,(18) D13 使用蒙面物品
(19) D13 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雷射筆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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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7] 開庭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被告答辯:
控罪(1):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 D3, D6, D11 不認罪
控罪(4 & 5):D2 不認罪
控罪(6 & 7):D3 不認罪
控罪(8 & 9):D4 不認罪
控罪(10~18):D5~D13 不認罪
控罪(19):D13 認罪❗️

因應D2, D4, D5, D7, D8, D9, D10, D12, D13 認罪控罪(1),控方申請將控罪(4~5, 8~18) 存檔法庭。

讀出案情撮要和播放認罪被告有關片段。

隨後,鄭官問各認罪的被告是否明白和同意案情,各人均明白和同意,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簡單介紹各被告個人背景,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鄭官叫認罪的律師約期,休庭。

[11:55] 開庭
各認罪的被告律師要在11月17日呈交書面求情陳辭,在11月24日作口頭補充,D10 & D13 法庭會考慮攞報告,12月8日14:30作判刑。認罪的被告需要還押,D10 申請保釋處理求情信和覆疹,鄭官唔批,休庭讓律師團隊退庭。

[12:27] 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未有同意案情,D1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稱因在附件中有些微修改,鄭官追問,控方在一個月前畀咗文件,郭大狀今朝回覆,被鄭官指責浪費時間。

除咗三名被告之外,辯方沒有證人,D6律師已經和控方商議,控方不爭議片段和相片呈堂,D11對現場是否發生非法集結有爭議;鄭官指FACC 6 & 7 /2021 梁天琦一案的判辭,對非法集結有定義,交由控辯雙方處理。

控方申請提早休庭,與辯方商討同意案情,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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