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3/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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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開庭

繼續傳召PW5 警員 林瑞羽(音),拘捕D6的警員

🔸D6 律師盤問
呈上兩張新近揾到關於建生商場的平面圖,鄭官問張相係咪可以反映4年前商場的店舖,辯方表示商場結構無改動,控方亦不反對。

PW5近年有去大興行動基地,熟悉建生商場,知道現在做大維修,唔知道幾時開始,知道係今年內,全部封晒入唔到去,最近係一星期前去過。

平面圖大致相同,地下101號舖係當日嘅名仕眼鏡位置,扶手電梯位置相同,隔離係廚皇茶餐廳,103~105號舖,2樓有惠康超級市場,當時唔知道惠康嘅位置,之後有去過,當日無留意有無惠康,應該係有。

PW5 在平面圖畫出從何處進入商場、行走路線、在何處第一眼見到D6,他在PW5 右前方5米外,高速跑向左邊,PW5 同同事一齊拘捕D6,上膠索帶,再畫出拘捕位置,PW5指由截停、制服、調查、拘捕係在同一位置,無去商場其它位置。

律師請PW5在圖中加上D6的移動方向,當時PW5面向名仕眼鏡,D6在5米外,由右邊好快咁跑向左邊,在PW5與名仕眼鏡中間經過,唔肯定D6是否在圖中某位置轉出嚟。

昨日證供稱見到幾個黑衣人被警察追和四散,唔肯定是否在圖中相同位置,當時情況混亂,現在描述唔到當時情況,時序係入商場,見到同僚,隔咗短時間見到D6,講唔到黑衣人係進入或者出商場,無留意商場外有無尖叫,無留意重複嗌走啊,同意D6跑嘅方向係商場出口,再去係建生輕鐵站。

見到D6蒙面,只係見到眼,口鼻係遮住見唔到,無留意見唔見到耳仔,因為係好短時間,高速跑過,只係見到眼和藍色手套,無留意到咁多。見唔到嗰班人係在5米之外,大致係黑衫,無留意有無蒙面。

21:43見到D6,21:47截停,未搜背囊,現場情況混亂,擔心有其他人襲擊,擔心自身安全,移咗去103至105號廚皇茶餐廳,先搜背囊,有背囊套,無眼鏡,在D6身上和背囊無搜到眼鏡。

唔肯定在截查前,D6一直戴眼鏡,D6被PW5撲低,面向地,因此跌咗眼鏡(唔肯定),警員5642 壓落D6身體(有),令佢下巴着地(有機會),跟住上索帶(係),D6講「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唔清楚),指出有警務人員講「得,等陣先」(唔記得),有警員執咗,一直揸住(唔知)。

D6P(2)(19 & 20) 相片,D6 在廚皇茶餐廳坐低咗,無戴眼鏡(唔知),PW5稱現場環境昏暗、混亂、時間短,留意唔到咁多嘢,睇P62相冊第一號相,唔記得係D6嘅眼鏡,無留意有無戴眼鏡,但唔會誤會咗被告。

律師指出案發時D6無蒙面(唔同意),佢只係用黑色T恤圍頸(唔同意)。鄭官叫問清楚,T恤係笠住頸,還是圍住頸?律師表示要攞指示,鄭官驚訝,妳無諗過?PW5稱應該係笠落去。

睇D6P(2)(13 & 14) 相片,PW5同意在13號相中瞓在地下嘅係D6,但唔同意14號相嘅左邊就係13號相,覺得唔吻合,同意13號相中嘅D6無蒙面,同意13號相右邊有鞋,唔肯定係警員5642,唔肯定5642條褲唔係黑色。

PW5指截停D6時,制服佢在地,蒙面嘅T恤有機會係自己甩落嚟,有機會係同事拉低,50/50,目的都係想睇佢個樣,唔排除係上手扣時拉落嚟,PW5 無記憶拉過,同意在記事冊或書面證供無寫過,係主問時先留意,重點係佢衝過嚟當刻有蒙面,截停搜查時拉低或者甩咗唔係重點,所以無寫。

律師指出PW5在某一階段見過第13號相,所以才有此證供(唔同意),指出D6一直無蒙面(唔同意)。

PW5 思疑D6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其中一個原因係逃跑,還有黑衫黑褲、蒙面,仲有就係其他警員追佢,所以有思疑,律師指出D6無蒙面(唔同意),無參加非法集結(唔同意)。

D11律師無盤問

🔹控方無覆問。

PW5回應鄭官詢問,形容D6當時衣著,有頭笠嘅長袖黑色衫(衛衣款),無笠頭,黑色長褲。

傳召 PW6 督察 陳定邦(音)
🔹證人供詞同樣以65B方式呈堂,供詞以英文撰寫,鄭官指示用英文讀出。

PW6係拘捕D11的警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證人供詞,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當日0900返工,職位係Commander 1,晚20:10 有人在大興行動基地愛非法集結,21:39 X2 小隊警告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規例,帶領小隊在良運街由南至北掃蕩,去到燈柱FA2595,見一可疑男子(D11)戴藍色外科口罩,在30米外逃跑向我方向,思疑佢同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有關,上前追補和制服在地,21:47 在同地,交由X3小隊警員19141拘捕。

🔹控方主問
見可疑男子驚慌逃跑,追截期間一齊跌落地,衣服磨擦刮甩咗口罩,到轉交19141時,口罩一直在地,無人干擾過。

D11有掙扎,想揈開證人隻手,所以攬住佢一齊跌落地,控制住佢撳住佢。

PW6著防暴裝。

在地圖上畫出燈柱FA2595的位置。

[11:09] 🔸D11 律師盤問

制服D11時,無印象有另一藍色衫嘅速龍在場,無印象有速龍出現過,在追捕啲D11整個過程,肯定無噴胡椒噴霧,PW6 無噴過,唔肯定有無其他人噴。

律師指出係有兩個人撳低D11(唔同意),D11無掙扎,無揈開手(唔同意),有速龍向D11面部噴胡椒噴霧(無印象),D11因為不適,避開噴霧而扭動(無印象)。

🔹控方無覆問

PW6 回應鄭官詢問,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良信街交界,建生十字路口(錯嘅),有人非法集結和有蒙面行為,掃蕩嘅意義係見到相信有參與嘅人會截查,唔係封晒唔畀走,係可以有人走過,例如無處理街坊。

[11:20~11:45] 小休

傳召 PW7 偵緝警員5642 李宏達(音)
🔹PW7 係處理D6證物,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2019年11月3日所寫的證人陳述書,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 08:00 返新界北B2小隊,22:05 在建生邨OK便利店附近候命,22:35在102號舖附近OK便利店,從警員23911接收AP3(D6),黑色衫黑色長褲,帶着藍色手套,有一對黑色手套,三角形眼鏡盒連泳鏡,iPhone連手機殼,八達通卡,22:37帶AP3返大興行動基地,22:45到達,22:53坐警車去元朗警署,23:15到達,10月31日00:05見值日官,00:43 發Pol 857,AP3 不回答問題,01:10 簽收Pol 857。

[11:57] 🔸D6 律師盤問
紀錄上10月30日0800當值,第二個紀錄已經係22:05,中間做咩?
PW7 稱中間無處理過D6,申請睇記事冊,詳細講述當日行程,08:00 on duty,10:00在新界北總區警署Stand by,17:30離開去屯門警署,18:30到達stand by,21:05去青松,21:45在震寰路掃蕩,10月31日08:06 off duty 。

律師指有資料顯示PW7在21:43~21:47,同警員23911在建生商場近名仕眼鏡,合力上膠手扣。PW7同意當晚有協力上膠手扣,但無寫低,PW7是CID,尾隨軍裝之後,係會協助幫手上手扣,但唔記得邊個係被捕人。

PW7着便裝,紅/白/灰色Adidas波鞋;睇D6P(2)(20)相,同意左邊灰色鞋係PW7;21號相,電視直播截圖,中間着綠色褲嘅係PW7,處理緊D5;19號相左邊係PW7;13號相,D6 瞓在地下,紅/白色鞋有機會係PW7,唔記得D6蒙面嘅情況。

認唔到13號和14號相有關連,有印象14號相係自動電梯,唔同意在14號左邊協助制服D6。

PW7當時還處理另一人AP2,指通常係處理在附近的人,口供寫在OK便利店,就唔會在電梯位,12號相嘅OK便利店同記憶不乎,可能係另一邊門口。PW7在D6P(4)相中,畫出處理AP2與AP3 的位置。

同意在D6身上搵唔到眼鏡。

律師指PW7同23911合力拘捕上膠手扣,PW7稱有同其他同事上手扣,唔記得幾多個。

PW7指接收D6時佢係坐,唔係瞓,同意在19和20號相中的廚皇茶餐廳外處理D6,22:35處理D6,之前處理其他人,入商場時聽到有人嗌走啊,但聽唔到尖叫。無聽過「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得,等陣先」這些說話。唔記得有無壓低D6,唔記得D6有無戴眼鏡。

[12:35] 🔹控方無覆問

控方讀出兩份證人陳述書(高級督察馮鎮偉(音) 和 警員 9339 吳子豪(音))

[12:50] 控方要時間處理第二份承認事實,和其他事項,申請押後至明日。

案件押後至明日(9/11) 09:30 同庭續審,三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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