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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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12已經接受診治獲批病假,法庭批准缺席。

📌申請更改作供次序
由於上午沒開庭審訊,法律代表指如D3下午作供今天一定不可以完成,申請下午先安排D3 之首位證人(父親)作供,其作供不多,押後明早才傅召D3作供。法官指仍有半天不批准改動以免影響進度。

📌傳召DW7 D3 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呈上文件冊D3-1包括出生證明D3-1(1)及學歷證明。案發時19歲就讀大學二年級住大學宿舍,同父母一弟住黃大仙,2019年11月初起亦同時在會計事務所兼職任會計員,上司也會作證人。工作是從街招見到,因可在家工作覺得合適。呈上IELTS(英語能力測試)考試證書D3-1(2),於19年11月23日應考。就讀之大學畢業一般要求學生IELTS成績得到6.5分,詳見網上要求 D3-1(3)。確認報名參加學校交換生計劃,需符合GPA不少於2.5分及英語能力測試不少於6分。呈上19年12月發出IELTS成績單D3-1(5)。附上大學一級榮譽畢業證書。D3指出2019年11月14日起因社會事件學校沒有實體課,改為網上上堂。原先交換生計劃可往韓國因而考了韓語能力考試並取得高分數合格,但因本案件不批准離港最後沒有前去。
📎出現油麻地
兼職工作在2019年11月4日於觀塘一間麥當勞見工並即時獲聘,上司要求11月5日開始工作,早上十時先到紅磡一間麥當勞見面,會計事務所地址在葵興但D3只需取文件回家處理入數工作,上司吩咐11月8日同地點交收完成文件及取另一批文件工作。下午交收為11月11日十時,一如之前交收文件,再約下次為11月15日2000於葵興地鐵站交收。此次上司交一白信封,上有油麻地金x大廈一地址及附有信箱鎖匙,要求D3在11月18日前去取一封客戶法庭文件。D3取走後回到黃大仙家溫習IELTS考試,由於不用上實體課沒有住宿舍,而IELTS考試對交換生計劃及畢業非常重要。11月16及17日也在家溫習。11月18日1800時家中溫習想起未取客戶文件,於1830時出門前往取文件。D3在15日已經上網查過信封地址知道近逸東酒店。離家坐紅色小巴往旺角花園街市政大廈下車,要求下在地圖劃出落車位置D3-1(9)。印象1850時下車沿快富街行去西洋菜南街,路上冇特別情況,直至行到亞皆老街旺角站D2出口接到父親來電告知倒垃圾時大門關上要求回家協助開門。D3答即坐地鐵回來,約1930回家,原打算即坐的土再到油麻地取文件,但父指既然回來不如食埋飯再出外,D3留下食飯但忘記食到幾點。飯後約於2145-2150出門乘紅色小巴,估計2250到達,途中塞車比平時20分鐘車程長很多,車上曾瞓覺小休。身上冇袋,白色信封放褲袋,外出時穿黃色圓領T恤及啡黃色格仔恤衫,有一黑色風褸披膊頭,警署拍攝時風褸穿在身上。

📌案件管理
D3代表主問估計仍需90分鐘,2位證人作供不長,明天可完成D3案情。D6代表明早東區法院處理案件後才能到庭。

今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D3主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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