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5/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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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傳召 DW12 D7作供
🔹控方盤問
-揸電單車在衞理道入窩打老道後沒再見過有車行走,同意華仁書院外磚頭不規則放在地上,到消防局越來越多磗,電單車經過要輕微避一避,不同意碧街不適合泊車
-完成婚禮場地拆缷離開後在鼓油街入隧道前望到彌敦道上有示威者,不同意此位置可視範圍大因不是密封,有空位。登打士街再次望到彌敦道馬路上有示威者,行人路上有人分不出途人或示威者,同意有機會遇上示威者,不知道向南行是否越行越近示威者。
-確認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同意可能原路離開最安全,那刻彌敦道上可向北走,當時太驚冇思考所以向西走
-入窄巷後站著動彈不得,進入時冇留意地下有冇雜物,見不到有人被踩傷或踩爛褲

🔸覆問
-見到速龍掉頭向西走入窄巷,前方冇見警員
-離開窄巷時見到消防員己在,不清楚其他人情況
-當日晚上到窩打老道天氣涼,風勢和緩,認為風褸足夠擋風
-頭盔當晚鎖在車身左後方,平日車也多泊街,頭盔沒放入箱是常見。未試過頭盔因泊車在街冇頭盔箱因此受毀
-相信亞皆老街受堵路原因一是從whatsapp 交通羣組資訊知,另一原因是當時見到天橋上沒車行走。

-D7 案情完結-

📌傳召DW13 D9 作供
🔸主問
📎背景
現年26歲,2019年5月完成本地大學公共政策學位,同父母及兄長住沙田,
📎2019年兼職工作
2019年畢業後在一綱上媒體《實媒體》任特約記者(兼職沒有收入),工作由師兄師姐介紹,公司沒有政治立場,主要紀錄社會上發生的事亦有日常生活,文化等報導,呈上公司發出記者證副本D9-1(2),是案發後補發因原本證件在19年11月18日遺失。公司有常駐記者,自己負責輔助,自己通常去示威現場游走補回常駐記者不在位置之資訊,例如發現有破壞,聚集再通知編輯決定是否派常駐記者去。

2019年8月24日以記者身位去觀塘大遊行現場採訪,播出《大紀元》當天片段D9-1(3),代表要求下D9在定格截圖MFI D9-1(3)-2圈出穿反光衣及戴上防毒面罩的自己。另一時段00:02:13截圖D9-1(3)-3也認到並圈出自己,同意裝備有頸盔及防毒面罩。

19年8月25日全葵青大遊行D9也出席採訪,呈堂TVB片段D9-1(4) 第24秒截圖D9-1(4)-1同樣拍到D9並圈出。

19年9月1日、9月29日分別以特約記者身份到機場及金鐘採訪,也帶同裝備頭盔,反光衣,防毒面罩及記者證。

確認沒有次次示威採訪都帶全套裝備,因自己是特約記者每次用完要歸還,但一定有戴記者證,如19年10月1日六區開花到沙田,曾被警員要求出示記者證後放行。10月6日另一地點採訪。下次採紡11月2日在灣仔銅鑼灣。雖然上述兼職工作沒收入但自己有返其他兼職及有儲蓄。
📎確認被捕依着物品相片:
身穿白色T恤,不想誤認為示威者
另穿黑色長褲及鞋

背囊 Jansport內有:
格仔衫作保暖
一支噴鼻劑因鼻敏感
學生證,提款卡
一部手提電話

網媒工作主要想爭取經驗,自己想在媒體行業工作,兼職在本案後因心理陰影,再加上宵禁及禁制令不方便沒有再做,澄清兼職工作不負責寫文章。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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