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6/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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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7 開庭

📌傳召DW14 D9前兼職上司 曾先生作供
🔸主問
2020年5月10日旺角採訪工作中被楜椒噴霧射中受傷,當時先被包圍,噴射噴劑後命令蹲下,其後被帶到隔離街查證件。當時身穿反光衣掛記者證及有頭盔認為警察知悉身份。
11月18日D9約在晚上2305-2310傳訊息上羣組,工作至19日0400。

🔹控方盤問
-19年11月18日 D9傳來訊息時間主問說2305至2310左右是基於自己到尖沙咀時間收到記得,同意沒有寫紀錄協助
-自己為常駐記者但也沒有薪金
- 2019年現場目睹過不少衝突場面,同意汽油彈、磚頭有危險性,而警方橡膠子彈,催淚彈也一樣具危險性
-打電話比D9是要求先去佐敦取裝備,才回到油麻地,沿途有資訊也可報,公司佐敦貨倉自已沒去過,特約記者可去取裝備包括頭盔,豬咀、反光衣、眼罩,簡單非專業相機,不清楚有多少。另外會在示威區找落腳點放些裝備供特約記者取用,相信是足夠。
-當晚同D9失聯,估計被捕,翌日從D9家人知以暴動罪拘捕。
-沒想過保留D9當晚上傳公司羣組訊息要保留作證據協助D9抗辯,是自己疏忽。

🔸沒有覆問

-D9 案情完結-

📌D12選擇不作供

📌D12只有一位楊醫生證人DW15 ,其醫生報告口供D12-1及中文版P12-1(a)以65b呈堂。

庭上讀出醫生報告,大意喺2019年11月19日因胸痛入院,早一天感到不適,腹部及其他檢查正常,11月21日醫生建議再留院觀察但D9不聴從指示堅持下出院

-D12 案情完-

📌傳召DW16 D17作供
🔸主問
📎背景
今年23歲,內地出生年幼時來港,母親在自己4歲已去世,案發時19歲為職業訓練局學生,由2019讀至2021,今年剛剛取得大學運動行政管理學士畢業,與父親同住於觀塘。自2015年中三起至2018年參加過多次學校舉辦到內地紹慶、湖北、杭州,星加坡等考察/交流團,庭上呈上一些文件/相片等紀錄(D17-1,D17-2,D17-3, D17-4,D17-5及D17-6,D17-7,D17-8,D17-9,D17-10,D17-11 ,DI17-12,D17-13, D17-14 ,D17-15 及D17-16活動不是付費便可以去,要被取錄及遵守規矩,完成後需寫報告及出席分享會,參加內地交流團因熱愛中國文化,傳媒亦有偏見所以想親身到內地體驗交流,拉近與祖國彼此距離,加強國民身份認同同政治定力。2019年除職業訓練局課程亦同時修讀江西省xx山幹部培訓課程。

1619 今日完畢,主問未完明天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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