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9/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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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盤問D11

控方要求被告講遇到D5之後的事情。控方指被告遇到D5後一齊在麥記企了2-3分鐘,被告確認。控方要求被告於地圖標示自己及D5位置,列為證物P139。證供中被告指見到少數激進集會人士與支持警方人士對罵,並有集會人士以雷射光照射支持政府人士。控方指被告觀察到集會會發生咩事,被告指本身去到時並沒此情況,覺得是突發情況,指如果支持警方人士無突然出現挑釁集會人士,便不會發生,因此覺得是突發。控方指這就是會出現的情況,被告指唔係每次都於社交媒體見到發生。控方問為何被告不離開,被告指覺得不是暴力行為,加上當時身處位置沒有危險,所以沒想過走。控方問有否想過會「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指發生位置…(唔記得sorry)….
控方指喺的士站仍見支持政府人士與集會人士爭持,被告確認。控方問的士站是否於良運街與??街的那個?被告確認。

關於藍旗:
良運街行人路有多人聚集,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將雷射筆射向大興行動基地?被告指見到有雷射光射向該位置,但不肯定是否從該位置射出。被告指當時感覺貪得意,見到警員被雷射光照但沒有避,覺得沒有傷害到警方,應該只是想挑釁警方。被告覺得唔同意佢地做法。鄭官問是否代表覺得唔岩,被告指係。被告指唔離開因為覺得無傷害到其他人,當時用雷射筆只是少數人,覺得未嚴重到要離開。
該階段見警方舉藍旗及叫咪,被告指因距離關係睇唔到藍旗內容,亦聽唔清叫咪內容。控方問是否知道是警方向集會人士發出訊息?被告指同埋支持警方人士。被告同意是第一次見警方發藍旗,鄭官指控方只指藍旗,可能被告唔識藍旗,但知有其他色旗。控方再問例如橙及黑旗,被告指都沒認識。
被告指自己當時只有14歲,所以見其他人無走自己就無走好正常。而關於藍旗意思,當時亦無諗咁多。就算有興趣知叫咪內容,亦無可能要求叫多次,鄭官問是否有興趣知?被告指始終是聽唔到,所以都有少少興趣知,但覺得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
控方再問被告當晚是否第一次見藍旗,鄭官補充指「是自反修例事件以嚟」,被告指是,亦指是向示威者及集會人士方向都有舉。因聽唔到及睇唔到內容,有諗過了解,但見身邊人仍留喺度,就以跟大隊心態留低了。
控方不明白身邊人留喺度同了解藍旗內容有何關係。被告指當時只14歲,身處後面的士站位置,對警方講咩出咩旗都睇唔到,便留意身邊人反應。
控方又問被告是於正常文法中學而不是特殊學校上堂,被告確認。控方指被告當時有電話,被告確認。控方指其電話可以正常瀏覽?被告確認。被告指有興趣知藍旗意思,但當時無諗過用電話搵,見身邊人無反應,覺得應不是大件事,所以無搜尋。
控方問是否警方衝埋來拘散才是大件事,被告指都是。控方問被告有冇搵D5問,被告唔記得。

關於被告搬鐵欄:
見到有支持警方集會人士阻止和平集會人士,被告見越嚟越多集會人士企出馬路,但不同意控方指水洩不通,被告認為只是越嚟越多人嚟,而企出馬路;鄭官問是否越嚟越多人嚟無位企所以要企出馬路,被告同意。
被告認為將鐵欄放於馬路阻車流不是壞事,因擺鐵欄阻車流出發點是想保護在場人士避免發生意外,所以唔覺是壞事。控方問是否認同當時行為,被告覺得無問題,鄭官要求畀確實答案,被告指認同。
控方指阻車流本身是設置路障,被告指理解中路障是車完全過唔到,但當時是阻隔車流,所以唔認為是路障。控方指本質上阻礙車輛行駛,即本質上無論完全或局部對路面使用或駕駛者構成阻礙,並問喺被告認知中將鐵欄放喺馬路其實係本質上令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使用嘅權利交到集會人士手中。被告初時不明控方所指,其後控方簡化問題,指只要集會人士移開(鐵欄)就可通過?被告指當時鐵欄在路上,集會人士同駕駛者溝通完就可通過,但就算唔溝通而駛過都唔會傷到架車,因被告認為鐵欄是平放的,車輛可駛過。
控方指擺鐵欄目的是阻隔車流。被告指同意會構成不便,但因當時無合適集會範圍,而為保護集會人士安全,覺得已是最好方法。
控方問知唔知擺放人士有否問其他駕駛者?被告指唔知有冇問,要問返當時嘅人。

被告有落手幫:
被指與D5搬鐵欄是約晚上9:36分,而被告到集會現場約9時,被告指唔記得確實時間,但接受約晚上9:00-9:05。被告指同D5搬的鐵欄唔記得是否最終放在馬路上。

約9:39分,唔爭議圖中人是被告,是與集會人士拆鐵欄時相片。控方問被告當時見集會人士把馬路鐵欄拆了,認知中算否毁壞公物?被告指當時唔認為是毁壞公物,因出發點是保護集會人士,而無其他更好方法,才選擇拆鐵欄。控方指被告當時已知咩是違法達議行為?被告指到現時仍不知係咩意思。被告指知道出發點前提下才幫佢地。控方指如撇除出發點,拆鐵欄行為顯生毁壞公物?被告指如利用拆一個鐵欄可保護人嘅安全,會選擇保護鐵欄安全定保護人嘅安全?!被告就是認為保護人安全重要啲。被告認為喺拆鐵欄同保護其他人士之間,是保護人好過鐵欄。
被告指仍然認為當時集會和平,因當時無出現暴力行為。
控方質疑有人毁壞公物仍是和平?被告指因拆鐵欄沒有傷害到人。
控方指會否想過駕駛者見到會同集會人士衝突/吵架?被告指吵架/衝突是雙向行為,正如紅色車的人要求過亦有讓其通過。被告回覆控方指不論是甚麼人士要求移開鐵欄,亦會拉開鐵欄讓其通過。
控方指當時被告放低鐵欄後就走,即其後的人會與被告心意相通,會幫手移開鐵馬?
被告指相信紅色車的人會自己移開。
鄭官指控方應分開問題,其後控方修正問題為「你點知?」及「會否一伙?」
被告回覆「點知」,指因為之前見到有架紅車經過後亦有人讓其通過。雖然唔肯定搬鐵欄及移鐵欄會否是同一人,但覺得佢地會如此照辦。被告指佢地之間有冇共同意志自己唔知。被告指如果其他集會人士覺得唔會拉開個欄,便會阻止。控方指出「知道心意」因與集會人士是同一伙人,被告唔同意。控方問被告其實見多於3人做出破壞公物行為,甚至阻隔車流行為,當時有冇覺得集會已變質,唔和平?被告指唔同意,因當時出發點係保護人,.. 唔覺得唔和平…被告指當時無諗過拆。當時無一個合適集會地方,如要好好發聲,需要一個集會範圍。
被告指因本身見於ig所指集會地方就是圖中所見集會地方,因本身見啲人已聚集了在此,便於此為集會範圍。

11:30早休20分鐘至11:50

再開庭
被告指當晚不認為是騷亂,同意會阻車,但認為會保護到集會人士。
控方指出喺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晚上8:50-9:40係非集,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阻車流,拆鐵欄,但被告仍無離開是想同集會人士一齊。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曾帶藍色口罩,被告同意。
辯方代表指是2個問題,控方修正指被告於當晚任何時段有帶上口罩,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帶的口罩是非醫學上,被告唔同意,指是心理需求。

關於拘捕: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警員要攬住被告及一齊跌落地,而警方警告被告時無施放胡椒噴霧。(sorry聽唔切被告回應🙏🏾

控方盤問完成。

鄭官提問:
關於被告頭部於1歲時曾做手術有疤痕,鄭官要求被告轉身觀望疤痕,觀望後指會見到。
被告補充指現在髮型與當時髮型唔同,RTHK被捕影片43:52秒亦可見有該疤痕,截圖成為D11(3)。鄭官口述被告髮型為:側邊剷青,後腦部份頭髮唔算剷青。被告指後面同側邊應該是一樣。鄭官質疑,要求被告畫出,被告於截圖畫出剷青部份。鄭官亦要求被告量度出頭髮長度。但被告指好難去量度。
因返學唔畀穿街外衣物,被告同意返學時無野覆蓋頭髮長度。
鄭官問是否剷青左後見到頭部疤痕更明顯,被告同意。
關於??的人群,被告唔清楚是否警方展示藍旗後離去。
就住搬鐵欄於青田花園方向,被告指提出要求的人沒說明要放在那,最終只放那方向,可能見果度都有其他鐵欄擺喺度。
鄭官問今早指姨媽會畀哮喘藥被告食,被告同意。現時姨媽是家庭主婦。鄭官問咁姨媽畀左你自己咪無得食,被告指唔清楚,因當時未夠10歲,唔覺得佢會捨棄自己健康畀藥佢食,覺得佢應有足夠藥物,以自己所知,同自己啲哮喘藥噴劑個樣一樣。

D3代表跟進:
代表提醒鄭官問題中「青哂」是重點,以被告自己相信,如鏡頭從後方影去,被告回覆指相信是黑色一點點,側邊2邊會剷得青少少,而後面見唔到頭皮。被告回答指頭先答問題時無留意「青哂」此重點。
鄭官再問記唔記得當時後邊頭髮長度幾多,被告唔記得。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結案陳詞日期定於2024年1月9日0930,裁決訂於2024年2月8日0930。

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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