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2/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其他認罪被告已還押🛑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首日審訊: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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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内容 - 📌傳D13作供 -

🔹控方盤問

🗣️官問控方就辯方所指丁媽背景有無爭議。控指午飯有做相關研究會再問。

🔹控方盤問
D13背景

D13確認2019年4月已讀畢浸會大學之學士課程,同年8月就讀中大護理科碩士。

▶️ 同學S - 聯絡方法+電訊公司之通話記錄

同學S同為社工。控方關注彼此之聯絡方法和記錄。被告指與同學S之間只有打電話,2019年16日至18日無用whatsapp聯絡。 D13回答手機網絡供應商是電訊數碼,沒有以社交媒體如Instagram聯絡。

控指被告表示同學S不會作供/提供紀錄,問有否向電訊公司索取相關紀錄。被告指11月16日約17:xx時與同學S只係通話過一次。所以沒有提取紀錄,並解釋以自己所知索取記錄只係睇到打電話,而內容是無法提取。控方表示當然啦,但係相關紀錄可以證明有講過電話,提供獨立證供支持說法 - 被告同意,也同意冇嘢阻住自己去拎記錄。

▶️ 丁媽背景的認知

有否查證丁媽身份 + 🗣️法官親自指出丁媽為反修例聯署主席

被告回答定丁媽是poly社工系副教授的身份是同學S所告知。被告同意自己有讀社工學系,要查證丁媽身份唔難。控指丁媽2018年已退休,有否查證。被告指沒有,續同意至今天也無。續問是否知悉丁媽在2019年擔任務賢堂社監(理大宿舍)。被告答指在入校時於丁媽第一次回覆時知的,即16號22:xx。

控指出務賢堂並不在理大,被告答不知。控續問16號22:xx知悉未,答不知,同意直至今天也不知務賢堂是在紅磡站附近,離理大有一段距離。控質疑何不查證丁媽身份,就聽同學S入理大。被告答本來都有聽聞丁媽此人。

🗣官:「好出名嘅咩」被告回答讀社工時老師有提過,並指丁媽喺青少年field好出名。

控再問2019年11月丁媽做乜。被告答就同學S所告知是副教授。控問其職務。被告答教書及研究。控指勸退不是聽工作既一部份。被告同意。

🗣️官:「問完丁媽啦?我覺得你應該做多d reaserch。」
🗣️控:「…..」
🗣️官:「佢唔係反修例聯署主席咩?」
- 官小休予控方再諗 -

丁媽的反送中背景

控指出丁媽是社福界反送中聯席選委。被告稱不知該身份,也不知該組職在2019年5月10日成立。控指出此資料一上網就搵到,你有無嘗試搵。被告答有搵,見丁媽18號被捕及被捕後受訪的報導。 控續問入理大前有無搵。被告答無。

🗣官問:「你入去之前冇搵,之後有,但淨係見到拘捕見唔到其他資料咩?」被告答冇睇到有。🗣️官續指:「唔止係反修例,佢叫人抗爭喎!」被告答冇見到相關資料。

控方指丁媽當選香港選舉委員會委員一成員。被告答不知。控方續指為社工復興運動。被告答不知,確認至今也不知道。控問見不見到丁媽叫人抗爭。被告稱沒有,續答至今日都沒有。控質疑被告沒有看係因為被告選擇性不知道丁媽身份。被告不同意

▶️會否叫家人作供+ 索取電話記錄

控指媽媽曾叫你注意安全,有否問她能否出庭作供。被告指有想過,最後決定唔會因為她只知我16號晚入poly 勸退年青人,但不會知實際入去做咩。

控續問是否同意媽媽能支持自己說法。被告同意,也同意沒有取電話記錄。沒有傳爸爸上庭為同一原因。

▶️與C的聯絡

控問有沒有C聯絡方式,答無沒有。控再問有否問同學S。被告指沒有,因為與C只是一面之交,他直頭連我叫咩名都唔知,在內做何事也不知。

控再指被告提及自己見到Chris+5名年青人,冇去嘗試問同學S聯絡C,去講及T core情況。被告同意。控方指因這都是虛構。被告不同意。

▶️對社會事件的認知與參與+相關勸退經驗

同意知8至11月的社會事件是否知情,有暴力/非暴力,同意非暴力情況可以瞬間轉變。被告回答8至11月都冇參與仼非法集會及去集會勸籲人離開,同意11月16日是首次。

對是否知悉11月11日是大三罷,之後便是中大暴動。被告答知道。控續指學生轉場往理大參與暴動。被告答不清楚。但同意poly有暴動。

▶️入poly請對校園情況認知+有冇商討

控問11月16日受同學S邀請做情緒支援時,知否理大情況。被告答16號只知有零星衝突,非長時間持續,並主要在A座十字路口。控指出這已經係暴動情況。被告同意

控問1700至2130時,在Y core進入理大有否與大學教授/同學商討。答無。續答沒有和實習導師商量因只屬實習導師關係,完了實習便無聯絡,亦只談實習事宜。

▶️質疑勸喻之成效+為何中途不離開

被告同意浸大中大理大也停課。同意會了解到這些大學當時情況很差。控方問認為自己入到去可以點幫到/勸喻,認為總有年青人會被他們勸到。

控續問為何選擇呢啲時間入去。被告答同學S邀請是主要原因,以及知丁媽呼籲,會睇住佢哋。控指入去不知丁媽會點睇住及沒有丁媽聯絡方法。被告同意。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入內做了2.5-3小時(2230-0200)只成功勸退了一人。控方質疑此經驗顯示內裏的人冇意向打算離開。被告同意。

🗣官質疑唔知對方有冇真係走,點解形容為成功勸退。被告回答對方答應自己一舉,係有動機先咁講,起碼當刻有離開的意願。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和同學S和P姐冇同對方講會帶佢走,解釋因為當時冇車,同意可以先出去/聯絡家人,再搵車。

控方質疑0200點解被告自己唔離開。被告回答想第二朝再試。

🗣官指可以回家梳洗及休息完再去。並指竟然被告曾講進入冇問題也無安檢…被告回答指當時諗住第日中午先離開。

控指被告當了說客2.5~3小時,都沒有人想離開,為何自己不離開。被告不同意,稱同學S有兩個成功個案,自己有一個,證明做既野有用。控指被告唔係倍佢地出去,不知實際有沒有離開。被告同意。

🗣官指可能覺得被告煩,就應承唔對方,反問被告「咩成功姐?」被告稱如認為自己煩,一早不會傾落去,對方分享入去的原因、家人的擔憂,分享禁多並作承諾,整個過程不像是敷衍或逃避。

🗣官指出同意案情指示威者在理大內設安檢,讓你進入即認為你是同路人,他們不會知你想甚麼。被告回答對。
🗣️官問禁佢哋竟然當你同路人,分享自己野有乜特別。被告答當時自稱社工畢業
🗣️官:「社工唔可以暴動架?」

控問當時如何告知學生暴動情況。被告指會受傷,被捕,面對法律程序及坐監。 控續稱講得即知道不離開有上述風險先勸籲他們離開。被告同意。控問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指入校時衝突是在A core十字路口,而自己能在Y core自由出入。

🗣官指:「理大根本由 11號開始係一個持續暴動。控方接官所指之延伸問被告禁為何認為自己是例外。被告回答稱自己理解係不往衝突區域,被捕風險會很低。

🗣官指出有被告講人在露天地方整汽油彈,不在衝突範圍,咁有無否犯法呢。答有。
被告指聽唔到請重複
🗣️官大聲說道 :「禁佢地有無犯法呢,唔係一定要係前線先犯法架嘛」

▶️為何不找丁媽+質疑勸退之經驗+勸喻後何不離開?

控問2130入去時何時第一次見丁媽,被告指無面對面見。控稱既然早前講過她可以保護你何不找第一時間找丁媽,被告稱自己與同學S想搵,但最後失敗。控續問知道社工站位置。被告答丁媽回覆同學S叫我們去找年青人。

🗣官要求辯方「控制下個證人,不停hear say,已忍左成朝」
控方即向被告指出係hear say

控指被告曾提過丁媽會睇住自己,既然知丁媽身處的地方,為何不去找她。被告答因為丁媽呼籲我們去找年青人。控質疑被告沒有相關訓練。被告不同意,指自己有學習過。控問被告有嘗試勸年青人離開現場 ,被告答社會工作有學過與年青人溝通。控方質疑相關學習經驗不包括抗爭現場。被告回答此類溝通訓練冇話有特定地點。

控指出如想勸服應去找丁媽先,而2.5~3小時的勸籲後,可於凌晨兩三點離開。被告不同意。

▶️休息咁耐vs勸退工作迫切性
控再指出11月17日0300時瞓至1200時有9小時。質疑被告既然入內思想勸服,但卻用9小時去睡覺,點解唔早啲醒。被告回答因為凌晨兩三點見年輕人都瞓覺,他們自己便選擇先休息,當時係瞓醒就落去,冇校到鬧鐘,不同意控方所指勸服工作並不迫切。

被告確認12:00起身時知道A座有衝突。控續問被告當時在A及Y core中間遊走,即是何處。答M core。

▶️點解唔睇直播新聞

就有關雙方衝突,被告答是從文字新聞得知A core外有衝突。控方問看到相關新聞後有冇打開電話睇直播新聞,睇吓A座到底發生咩事。被告回答冇睇直播新聞,因為睇咗報道已經知道,而且相信該新聞來源。

控方質疑既然被告入內想做勸退,一定會想知現場情況。🗣️法官補充,如果情況係好危險嘅,咪多一個原因俾你去叫啲人走囉。

控方指出既然如此,被告並不需要在現場勸退。被告回答自己沒有在衝突現場作勸喻工作。

🗣官指出整個poly都是暴動現場呀!

控問被告往Q core時,有否看新聞及手機,被告確認,指看文字報導非直播。控方問冇睇直播嘅原因,原因同上面一樣。

▶️被告出A座馬路嘗試離開不果vs質疑未有用不同路線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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