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林子康裁判官
#1027旺角 #判刑

朱(38)🛑已還押15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 #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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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處理本案)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已向被告解釋法庭於較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的內容,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相關報告的內容,相關少許要修改的內容並不重要。

根據背景報告,辯方指:(1)被告的身體不理想,縱然他想努力工作,但礙於身體上的限制,他並不能工作,只能依賴政府的援助;(2)被告雖然沒有家人的支持,但在社工的支持和協助下仍然努力生活,參與不同的活動。

辯方指被告明白監禁是不能避免,但希望法庭考慮到:(1)沒有警員受傷、(2)被告被捕後有重新生活,沒有再次犯案、和(3)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在服刑期間的不便。

口頭判刑理由:

1: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根據背景報告的內容和辯方的求情陳詞,雖然被告有著不幸的經歷,但他沒有案底,此外亦得到社工的強大支持和正面評價。

2:被告在2019年被捕至今已有4年,雖然不是說律政司有刻意延誤,但不能忽略被告在此段時間要承擔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煎熬。

3:辯方有引述被告的身體狀況會為其服刑帶來不便,這點相信懲教會有合適的處理方法。

4:被告管有兩支3B級別的雷射筆,可以對人造成嚴重傷害,不過被告沒有使用相關的雷射筆,亦沒有警員和市民因此受傷。

5:辯方提到本案有另一被告於當日管有一支雷射筆,當時裁判官黃雅茵予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數。這量刑起數於本案也是合適的。

6:基於第1段和第2段的考慮,被告的刑期是監禁5個月❗️

(12:44本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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