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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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黃(22)/ A2莫(21/ A5明(17)/
A7鄭(22)/ A8伍(17)/ A9謝(24)/
A10林(21)/ A11施(26)/ A12梁(22)/
A14張(23)/ A15:陳(24)

🛑莫已還押逾8個月;鄭,林,施,梁,張已還押逾3個月;黃,明,伍,謝,陳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正門附近,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A1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暢運道巴士總站外,管有各1個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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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表示押後期間,各辯方已經呈交了書面陳詞,有沒有人有其他補充?

控方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補充,想強調CAAR1/2023案的判決理由書提及判刑不少於36個月。

D1、D8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採納CAAR1/2023一案的量刑起點;此外,被告於11月收到課程證書,考取了優質成績,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D2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D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法庭參考CAAR1/2023一案判決理由書。

D7

採納書面陳詞,有些少補充。CAAR1/2023一案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逃離者較主動襲擊者的罪責輕點,應該少過3年。而DCCC203/2022一案,法官以6年作量刑起點,但當時並沒有CAAR1/2023上訴案。此外,被告成功更生,也考獲法律學位和PCLL,希望因法庭可以減刑。而被告於PTR 承認控罪,應該可以得到20-25%扣減,希望法庭可以多點扣減折扣。

D9

補充書面陳詞中提到CAAR1/2023一案的因素,關於暴動,採納書面陳詞部分,而關於管有無線電通訊,希望建議罰款處理。

D10

採納書面陳詞和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希望能夠輕判被告。

D11

強調CAAR1/2023一案的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的補充,其他採納書面陳詞。

D12

回應主控,CAAR1/2023一案中上訴庭表示不少於36個月,認為在其裁決理由書第46段中,應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包括不是主動襲擊警方,所以可以採納量刑低的起點。

法庭詢問, CAAR1/2023一案的被告離開暴動範圍,離開科學館換衣服的情節,本案沒有相關情節?D12認同。辯方認為可以推論3年為合適的量刑範圍。

此外,辯方強調D12在第一個法庭要求答辯的日子已承認控罪,希望可以有1/3扣減。

D14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關於控罪3,希望法庭考慮量刑總體性,可以部分同期執行。

D15

採納書面陳詞,希望考慮CAAR1/2023一案量刑起點,輕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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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到2024年1月19日10:30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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