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質疑被告在花園街時已經知道自己睇嘢差(視野差?)為何還要去睇,被告回答認為冇抵觸,不同意控方所指在咸美頓街已經見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有火,唔使眼鏡都睇到一說。同意聽到「並拎嘭難」聲音,見到有煙,在咸美頓街時看到彌敦道冇車,彌敦道以南有人在馬路上,並配有裝備,但不同意聞到催淚彈味。被告同意控方指在咸美頓街被告看見人們在馬路,有白煙,有嘈吵聲,去咸美頓街前已經相信該處有對峙,被告解釋這咁樣正正是想去碧街睇。控方質疑點解仲會想睇。被告解釋燈光暗,所以先想去睇清楚啲,因此前往A一出口處。控方問被告在咸美頓彌敦道交界有冇停留,被告回答無印象可能留了5分鐘內,不清楚是否2315到達碧街A1出口。控方問被告2300去完廁所,並用了5分鐘去咸美頓街並停留5分鐘,被告回答不肯定,只是估量。控方問被告在A1出口被夾住前留了a1幾耐, 被告回答三至5分鐘。被告同意由咸美頓街行去A1出口後面牆的行人路,可以見得清黃格仔有對峙,見到對峙更加嚴重,有白煙,聞到燒燶嘢嘅味。控方問被告在A1出口後面的牆附近環境如何,被告回答有很多人駐足望向窩打老道方向,亦有很多記者。控方問被告點解沒有如早前所指拍下周遭情況。被告解釋當自己見到情況變得激烈已經諗住要走。控方質疑被告如此還停留了幾分鐘。被告解釋想睇清楚。

被告同意控方所指在A1留意到彌敦道示威者轉去彌敦道以北跑。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彌敦道跑去窄巷離開。被告回答無印象有人往窄巷走,大部份由北行線往北面走。控方質疑點解見到人走自己仲停留,被告解釋自己對有人突然間走感到突然。控方指被告要離開往朗豪坊搭小巴可以從彌敦道北面上 。被告不同意,解釋自己想首先離開彌敦道,第一個反應是從窄巷離開 。控方質疑點解咁快要離開該處,被告解釋見到情況激烈加有人跑。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踏入窄巷之前有很多人在窄巷跑。控方繼續指出啲人跑是因為有速龍在碧街以東A 2往西面跑的原因所致。(聽唔到回答內容)

控方指出如果被告站在A1作觀察並想離開可有足夠時間和機會轉向彌敦道往北面離開。被告不同意。控方繼續指出即使如被告所指是從窄巷離開,亦有足夠時間。被告回答如果不是被夾住應該可以。

控方播片
片段上方顯示232216 -232306
指見到幾十名人士從窄巷跑向碧街西, 234x-235x都有啲人咁樣跑 。
控方質疑,如果被告真的是在A1後方並想離開會有足夠機會離開,如片段所顯示。被告回答自己被夾住。控方繼續指被告可以從彌敦道離開,較寬闊亦可以去到朗豪坊。指出被告不是在A1出口後面作觀察,亦不是想去後巷離開先俾人夾住。被告不同意。

控方問點解唔搭的士走,是否確認當時有小巴搭。被告回答當時情況冇的士,而小巴位置較遠,前往自己居所位置亦是遠離混亂地方的方向。控方問被告搭的士來旺角時已經知道路面有阻塞,被告回答不知確實邊度有,同意行去登打士街和咸美頓街時可以看見彌敦道冇車。

不同意控方所指如果想離開應該在彌敦道行出豉油街或亞皆老街搭的士。控方質疑被告不確認是否有小巴,被告回答認為有,因為小巴位置相距遠,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想在A1出口離開不是事實。

控方希望有5分鐘休息再作準備,但在開庭的時候表明希望下午再開始

下午內容:
控方問被告指自己18號去旺角是食放題,11月17日於OpenRice搜尋一間叫㷫烚烚的餐廳,被告回答記憶中有。控方問被告早上供詞提及㷫烚烚Instagram指2400關門,被告同意。

控方問是否同意11月包括17日和18日叫㷫烚烚。被告回答無印象,並指自己記憶中家樂坊兆萬有放題,忘記實際和周朋友討論邊間店舖。

控方問被告是否同意家樂坊的㷫烚烚是在2023年才開。被告回答冇印象。控方質疑既然冇印象為何提及有看㷫烚烚在OpenRice和Instagram的資料。被告回答因為家樂坊有很多放題餐廳,可能當中混淆了。

被告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在早上作供提及搜尋家樂坊餐廳不是事實。控方問被告是否看見㷫烚烚。被告回答有見到家樂坊但冇印象邊間舖頭,不同意控方所指是掩飾前往旺角的目的。控方指出11月17 18日家樂坊冇㷫烚烚呢間餐廳。被告回答有可能,不同意控方所指自己編作理由,現在被發現不是事實一說。

被告同意2019年知道街上聚集的人會穿黑衣裝扮。控方指被告當日提及用了45分鐘打扮,穿了黑色T恤和長褲,白色波鞋。

控方指出被告11月18日前往旺角不是食放題,去旺角之前已經在網上討論區知道旺角有示威。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知道旺角交通癱瘓,被告回答同意理大附近如此狀況。控方繼續指出被告前往旺角原因是因為想參與,冇搭小巴是因為交通阻塞冇車行,而身上的黑色衣着是刻意令自己和非法集結人士相同衣着,屬有準備的。被告皆不同意。

控方指出無論咩原因前往旺角都好,在旺角2300時能清晰有原因知道旺角有暴動。被告同意在彌敦道和窩打老道有,也同意自己到達咸美頓街時,必然知道彌敦道有暴動。

控方指出此情況被告選擇由咸美頓街往南去碧街是近靠近和進入了暴動範圍。被告不同意 ,解釋自己在A1出口方和黃格仔有80至100米距離,亦有其他人駐足,不認為是進入了暴動範圍。

控方指出2300後有人在咸美頓街或更北以雷射光射向南邊警察。被告同意片段中看到有,(亦同意在自己該處應該能看到?),控方質疑如此便是進入了暴動範圍,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向暴動地方越行越前,是想更近,不離開是因為想參與集結,被告有意圖,並且實質參與當中。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出被告不是站在A1出口後方的牆近住窄巷去觀察,而是在警方圍捕,被告才在彌敦道轉向窄巷逃走被困。被告不同意。

🔸辯方沒有覆問

D5 辯方案情完 明09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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