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判刑 🔥

A3:林(27) / A5:盧(2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21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7日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外聘 #王興偉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3: 今天選擇親自處理 (原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A5: #是香媛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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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3 即時監禁45個月‼️
D5 即時監禁35個月‼️
D7 即時監禁34個月‼️
D8 即時監禁37個月‼️

📌補充求情
▪️D3
法律代表指被告剛剛通知不需法律援助處代表,由今天自己起不再代表D3,D3選擇親自處理求情,但同意採納代表已經呈交有利之書面求情文件。D3原想在庭上讀出政治理念及立場指不是打算破壞,只想向政府表達不滿,法官提醒只可作為求情阻止表達政治取向、立場後被告便沒有再作補充。

▪️D5
補充今早呈上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件,朋友及家人也到來支持,眾人眼中品格良好,富責任感,母患病照顧至去世,本案是單一事件,不會再犯,被已經與未婚夫計劃好未來,希望法庭考慮輕判

▪️D7
採納書面,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為人負責任,熱心公益,一向沒參與社會運動,本案只是單一事件,管物件也只是防衞性,沒有證據參與攻擊,事後仍努力專心工作

▪️D8
採納書面,為受洗教徒,一向有向教會作捐獻,身上物品沒有攻擊性武器,也非穿戴身上,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案情,希望2控罪作同期執行

📌判刑原則:
暴動罪
本案比同類案件程度較輕,暴動罪刑期以3年作起點,個別被告因罪責會再作調整。

D3:
控罪一因有大量物品供應在場人士,並有無線電作通訊,屬壯大聲勢,刑責較重,起點上調6個月至42個月,是初犯及同意大量案情等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控罪四管有無線電以4星期作起點,認罪減至3星期,因控罪一已考慮管有無線電故兩罪刑期作同期執行。
控罪(10)因高價購買機票,又在離港前作借貸是有心潛逃,案情嚴重,判以12個月監禁,總刑期考慮下其中6個月同控罪(1)刑期分期執行

D5:
暴動因管有索帶在腰間,以3年起點上調2個月,求情扣減3個月。管有索帶以4個月作起點,但此因素在控罪一已考慮故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D7:
暴動罪有身上有3個防毒面罩,明顯提供其他在場示威人士使用,是壯大現場聲勢,刑罰以3年上調1個月,同様求情因素酌情扣減3個月。

D8:
暴動罪考慮袋內有大量索帶,比D5更多,而且分開數份,故刑期由36個月上調4個月。管有索帶以6個監禁為刑期,也由於索帶因素在控罪一判刑已反映,所以2控罪刑期同期執行。考慮求情因素後總刑期再酌情扣減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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