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5/15]
#1001灣仔

D2 梁(24) / D3 蘇(24)
D5 李(41) / D8 胡(20)

*同案D1譚, D4高, D6司徒, D7盧, D9袁, D10梁承認暴動罪;D11蔡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除蔡外其餘六人還押至1月26日再訊🔴
詳情見此:http://bitly.ws/3968Y

控罪:
1)暴動 (D2、D3、D5及D8)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D3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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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證據裁定:
裁定控罪一對眾被告表證成立。
裁定控罪三對D2表證不成立,控罪三撤銷。

▶️案件安排
D2,D5,D8 會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會作供,有兩名辯方證人。

📌傳召D2作供
▶️工作背景
被告現時於教育機構任職技術員。案發時在香港電台任職節目助理,負責公共事務有關的節目製作。2020年3月離職後,便任職與電影攝影藝術相關工作。

▶️對攝影及公共事務感興趣
被告曾就讀新聞學大專課程,其後在本地大學完成媒體傳播課程。其中兩科與公共事務攝影及新聞攝影相關的科目考獲A-成績。簡單而言,被告對新聞攝影及公共攝影有興趣。2019年畢業後,也有志從事新聞攝影相關的工作。

▶️為了拍攝而留在現場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1725時被捕,當日留在現場是為了拍攝新聞相片。目的為:
1)為投身新聞攝影行業作準備,因入行需要有個人作品。被告2019年6月開始在香港不同地方紀錄一系列的社會事件,認為有必要用相機紀錄。
2)對構思節目或製作有幫助。當時任職本地公共節目,雖然節目組無要求要係現場拍攝,但基於當時很多討論都針對現場情況。認為留在現場拍攝對製作節目有一定幫助。
被告由六月開始在示威現場拍攝。 表示對社會事件沒有政治傾向。
拍攝完的相片會放入電腦進行備份,再揀選能表達到當時情況的相片作編輯整理後上載自個人的公開社交平台。該平台也有其他非社會事件的相片,屬個人的作品集。

▶️當日行程
當日約1145時搭車去紅磡火車站放下裝備,如頭盔防毒面罩。其後搭火車往火炭馬場,因得悉當日有人會在馬場示威,唯到埗後現場相對平靜。在馬場逗留逾1小時後,見到即時新聞指銅鑼灣附近有示威行動,便返回紅磡取回裝備,再搭車去銅鑼灣。

▶️個人八達通紀錄
辯方向被告展示由警方取得的八達通紀錄,第一頁有被告的個人資料、地址及身份證號碼。另外紀錄亦如被告作供所言:顯示1257時搭火車由紅磡往馬場、馬場入場費、火車往紅磡及1459時搭九巴往銅鑼灣,以及在便利店消費。 被告同意當時用個人八達通即沒有在任何時候隱藏行踪的意圖。

▶️在不同立場人士的集會進行拍攝
辯方呈上被告的攝影集,顯示被告由2019年6月至案發都會在不同集會拍攝新聞相片。 包括支持政府人士所舉辦的活動。如6月22日「支港警察,祝福香港晚會」、6月30日「同聲同氣撐警察」、8月3日支持政府的音樂會及8月24團體號召圍堵廣播道香港電台的示威活動。 被告同意也會拍攝支持政府的活動,沒有特別的目的或針對人,只為了新聞紀錄。

▶️配備防護裝備
被告確認在示威現場有遇過新聞朋友,如以前的同學和導師。他們在現場都身穿防毒面罩、頭盔、反光衣及記者證。被告同意自已在現場不是為任職機構拍攝新聞相片及沒有身穿反光衣。 因在前期,通常見有衝突發催淚煙就會走,後期則擔心有人會話假記者,會針對被指稱假記者的人,所以沒有穿反光衣。
至於防毒面罩及頭盔則是2019年9月尾在深水埗購置,因當時觀察到示威可能會急速演變為警民衝突,為協助拍攝之用。
未有裝備前,當有催淚煙出現只會在現場作短暫紀錄,然後離開。
辯方引用作品集,展示相片48/106/127/128都是以近鏡拍攝催淚煙情況。被告確認該批相片都是配備防毒面罩後所拍攝。

▶️衝突至被捕過程
辯方指出有關被告在案發當日拍攝的照片均被控方呈上法庭。相1~4是鎖鏈相,被告指是當時關注現場情況所拍攝。 而相182/192/193則顯示現場物品燃燒與Now新聞拍攝的相片的位置與角度一樣。
被告是由銅鑼灣沿電車路向灣仔金鐘出發。當時沒有嘗試用任何方式支持鼓勵示威者。 防毒面罩與頭盔是當時在正義道天橋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防線向灣仔推進才配戴。

🔹控方盤問
▶️針對工作
被告同意現時的工作與新聞工作無關。案發時在香港電台的工作也沒有要求在現場採訪。控方也質疑即使構思節目也毋須去去到現場。

▶️現場衝突的評估
對於前往馬場前,先在紅磡放下裝備,被告同意是因評估馬場相對和平,而往銅鑼灣前取回裝備是預計可能會有衝突。
控方指出被告相片集第10至54相片,即1616時至接近1700時都身處正義道天橋上,其後灣仔方向有暴力升級的跡象,被告就進入示威現場,質問被告為何不留在橋上拍攝。被告指出當時見金鐘方向的警察開始推進,以及身旁的記者都往灣仔方向行去。控方指出拍攝不需近距離。被告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當時在橋上戴上裝備是預計有衝突或準備去參與衝突,被告不同意。控指出P106相片,當時應該已見軒尼詩道發生暴動。被告稱是衝突。
控方播方Now直播片段,向被告指出有人縱火,還留守現場。被告稱不是留守。

▶️針對拍攝新聞相片
控方指出被告只拍示威者與警方對抗的相片,抽出兩張由被告當日所拍攝的相片,要求被告形容相中人的行為。 被告稱與警對峙中。控方指是對抗。被告糾正指對峙。控方指出相中人手持木棍,有對警方作出暴力的意圖。被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在軒尼詩道比在天橋上影相更危險,因為有其他記者在場,自己也是在現場進行拍攝。被告同意自已沒有工作需要。 控方指出被告講大話,留在現場便是參與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方繼而質疑被告聲稱要拍攝新聞相片,也不選購一部遠距離的相機,指出這是被告的興趣。 被告否認,指出拍攝相片是為了投身新聞行業。控指出現時並沒有從事與新聞相關的行業,被告確認。
控方指出如何證明由6月中至9月尾的相片都是由被告自己拍攝。(按 聽不清被告答覆)

▶️衣物裝束
控方指出當時被告的裝束如一般暴力示威者無異,指出黑tee頭盔都是暴力示威者的特徵。被告不同意,指示威者會認為自己是一個進行拍攝中的人,加上當時身穿白Tee。控反指出被告手袖是黑色。被告重申自已是穿白tee。控方質疑被告是為了讓示威者當自己是一分子,否則不會戴黑色手袖。被告否認,指以往手部接觸過催淚煙都會敏感,影響拍攝。
被告不擔心會被警察誤以為是示威者的一份子。不同意當時衣物與示威者相似。

▶️質疑拍攝是為紀錄參與暴動的經歷
控方指在被告相片集中,其中一張影到一班黑衣人組成傘陣與警對峙時,被告置身於傘陣後方,與傘陣相距少於1米,指出被告拍照是為紀錄自己參與暴動或支持暴動。被告不同意。
控指出當時警有指令現場人離開,被告也不跟從指令。 被告稱警是向示威者呼籲。控方重申是向在場所有人。

▶️裝備
向被告指除了主問提及的裝備外,還攜帶防水袋,指出當日沒有下雨,是否預計警方會發射水炮。 被告指沒有預計,當時只為存放濕毛巾。

控方向被告指出
-防水袋及其他裝備都是為了參與暴動
-是鼓勵相同裝備的示威者
-即使不近距離也能拍攝到新聞相片
-透過留守,壯大現場示威者聲勢
-影相是為了紀錄自己參與暴動的經歷
被告對上述一一不同意

控指在主問提及,被告指在6至9月在現場拍攝相片期間,見到警察就會離開。被告糾正指主問證供是指見有催涙煙。控向被告指出證供出現轉變。
(按:被告確實指出早期沒有防毒面罩時,一有催淚煙便離場)

🔸辯方覆問
-針對控方指沒有其他證明指9月前的相片是由被告拍攝,被告確認被捕時,被警方檢取的記憶卡也包含9月尾的相片。

-被告重申新聞相片是有必要近距離拍攝

-針對被告身處暴動人群
被告同意拍攝現場,身邊都有記者,自己與其他記者分別不大。

-裝束
被告重申自己身穿白tee,手持相機,沿途影相
而黑色手袖是朋友給予,當時沒有太關注顏色

-針對不投身新聞工作
被告沒有再想投身新聞工作,也沒有想加入的傳媒機構。同意辯方所言這非2019年的想法,而是隨時間及環境改變而有所改變。

-針對呼籲後仍不離場
同意當時警方是指「現場集結的人群」,認為自己不是呼籲的受眾。

-往軒尼詩道及莊士敦道交界的原因
被告重申當時望向金鐘方向警方防線向灣仔推進,預計有機會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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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D3辯方案情押後至下星期一開始,姚官批準。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早上十時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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