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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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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