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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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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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 開庭

法庭先聽取答辯,書記宣讀控罪後,被告表示明白,不認罪

李官稱收到雙方對被告的精神報告,和提出的案例,稱有兩個方式處理:一、在控方開案前,先由法庭裁定報告可否呈堂;二、如常進行審訊,直至法庭作出裁決才一併考慮。

控方提出小休,以便和辯方商議。

李官稱比雙方睇咗多四倍案例,提出觀點給雙方考慮,要聚焦報告的效果,雙方專家均稱被告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屬於輕微,辯方係咪指被告係嚴重到失去自制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如果係就對被告好危險,指被告有精神病,會影響被告福祉;如果係輕微,係咪可以成為辯解?

李官續指出Archbold 2023 Vol I & II 的法律原則,和終審法院 HAMC 35/2023 的案例中,稱辯方把求情理由混淆成辯護理由。指辯方要考慮被告當時係咪 totally lost of self control ,係一時衝動抑或係有意圖?

小休後,雙方同意以方案二進行審訊,稍後再決定係唔係傳召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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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干犯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和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的Facebook 專頁留言,非法煽惑他人作出非法傷害他人,請法庭考慮是否具煽惑犯罪意圖。

林卓廷在2020年12月2日在Facebook 貼文指告黎智英係CLS,被告在12月3日06:40對貼文回應,留言「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之後被告再留言「香港人太斯文了,不可能以和平方法對付中共」。在錄影會面中提到為何指向鄧炳強和高層,留言用字的意思,解釋是一時衝動。

被告在Facebook 的個人資料均屬真確,當日晚上已經删除Facebook 帳號,但無删除留言。

雙方精神科專家獨自的報告內容,和在預審時,法庭要求下,兩位專家所做的聯合報告,均同意被告係有輕微的焦慮及適應障礙症,辯方李醫生認為不能排除受影響,控方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控方指煽惑罪係預防,即使無人被煽惑,引用吳文遠案例,從煽惑嘅元素,當時社會氣氛、留言用嘅字眼、所針對嘅人、錄影會面招認,考慮被告嘅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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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簡述Facebook 的運作方式。林卓廷在Facebook 的貼文,被告的留言,警方的截圖,留言曾一度消失。

警方拘捕被告,搜出兩部電話,在警誡下同意由警員重新登入原來Facebook 帳號,並把留言截圖和影相,留言有三千多回應。

有三段錄影會面紀錄,呈上光碟和謄本,被告知道高等法院禁止發佈警員資料,同意觸犯禁制令,同意截圖和相片內容。

證物鏈不受爭議;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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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播出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對內容和自願性無爭議,無需要在庭上播出,李官表示會在內庭觀看。

李官提出假設專家報告可以呈堂,審訊的議題:
1. 被告的適應障礙症,混合焦慮及抑鬱,影響判斷能力,從而消除犯罪意圖;
2. 廣義上兩份專家報告無分歧,微觀上有唔同,李醫生認為不排除有影響,蔡醫生則認為就算有影響都係輕微。

辯方申請休庭睇案例、與控方商議、和向被告解釋。

11:10~12:09 休庭

辯方睇咗案例,立場係不再倚賴辯方專家報告,在此立場下,控方亦不再倚賴控方專家報告。

於是議題變更為爭議煽惑意圖,即是被告有無意圖使或者相信被煽惑的人,如果付諸實行,就會對警員身體做成傷害。

控方對議題無評論。亦確認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作供,無辯方證人。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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