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吳已還押逾4個月;王,鄭,賴,趙,羅,王已還押逾1個;D3 鄧已還押12日。

D3及D5 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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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只作求情

1006 開庭

📌求情:
法官已閱畢所有求情陳詞,為紀錄起見要求代表口頭交代簡單重點。黃官亦希望就案件背景「圍魏救趙」是否特別日子對案中非法集結程度有影響。

▪️D1:
案發時20歲,今年24歲。修正背景報告小學年份及兼職工作年份。判刑希望考慮終審庭黃之峰案因素,另希望參考區院陳以諾案及上訴庭鍾嘉豪案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被告十多歲喪父自己肩負父親照顧家人,堅強承擔責任,很早找到有興趣職業,考取證書成為技工。服刑完畢將進修邁向工程師目標。案發後仍努力工作及鼓勵家人自己承擔責任很快回家,希望法庭可額外扣減,再者D1角色次要,時間只有13分鐘及沒有阻擂主要交通。同意刑罰要考慮阻嚇性,但希望法庭只就一般非法集結作考慮,無需以「圍魏救趙」作加刑,不反對就整體性調整量刑起點。
▪️D2:
現年23歲更正報告手民之誤,更新母親上星期剛過身,被告遺憾未能陪伴身傍。自中學已作兼職,努力追趕學業考入大學並獲取獎學金,在艱辛環境中成長努力裝備自己實是少數年青人可做到。同樣引用陳以諾案及黃之峰非法集結考慮因素,也不反對判刑以理大暴動背景整體考慮,本案在科學館廣場集結只有十多分鐘,沒有指責檢控延誤但畢竟至今四年,審訊也沒有太多挑戰控方案情,被捕也合作錄取口供。
▪️D3:
案發15歲,現年19歲為大學一年級學生,較早認罪,已經申請延至9月,報告建議勞教中心希望法庭採納。
▪️D4:
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不作特別調整量刑起點,引述梁子揚及黃之峰案例判刑原則,本案算是比較輕微非法集結。被告任護士,到場只係協助救援,親友求情信可見非因政見不同參與本案非法集結,個人求情信指不會放棄過往努力。
▪️D5:
最大求情是被告PTR後審訊前認罪,希望可作25 %扣減。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不作特別調整量刑起點。年青有為,自父患病成家中支柱,父今已去世。承認一時衝動犯案,身上裝備並非攻擊性。

1126 休10分鐘

▪️D6:
同意法庭考慮「圍魏救趙」背景,但當日廣場也有普通人出入,11月18日並非特別日子。已經呈交4封求情信,姊求情信指D6辭去工作照顧家人,家中大小事項一手包辦,同時經營網上花店。朋友指樂於助人,熱愛家人。被告已受教訓,警惕自己今後必定守法。
▪️D7:
被告之前因健康問題保釋中,手術後仍未能行走要坐輪椅,使用輔助架只可行幾步要用另有青光眼問題需在2月28日覆診。同意法庭可以考慮「圍魏救趙」背景,根據案例刑罰不可忽略從個人罪責考慮,而D7沒有實際證據作過甚麽行為,角色輕,規模不算嚴重同被告本身健康問題,但有指示今天不會申請保釋
▪️D8:
除讀書外,呈上證書運動及音樂也有卓越表現。本案後父親中風不能工作,家中經濟由被告及母親分擔,引用梁子楊案,同意本案由理大案件背景引申,但法庭重點應放在集結規模及個人罪責。控方沒有證據D8有任何行為及是否全程13分鐘參與。檢取頭盔及防毒面罩只放背囊內,集會中沒有用作遮蓋面容。案發後被告努力考取不少證書滿足工作所需,沒有放棄自己。個人求情信可見4年內受案件困擾,明白可能不可從事教練工作,但仍會上進積極面對,承諾不會重犯。
▪️D9:
父母自少離異,一直由母親照顧,但母有情緒病,D9除為經濟支柱亦為母親照顧者。友人認為為人溫馴有禮,為免寄養狗隻被其他犬隻襲擊自己以身阻擋受傷、沒因背景或政見協助內地朋友融入香港,足證有良好品格。案中雷射筆放背囊沒有證據使用,判刑希望同期執行。最後同意「圍魏求趙」背景,理大事件所衍生案件本案中屬較輕。

📌保釋
D2因事申請保釋至1月27日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5000
不可離港
居於指定地址
警署報到

1237 完庭

押後至1月27日 1000 同庭作判刑,除D2保釋,各人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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