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30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鄧(30) 🛑已還押5個月

控罪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交替控罪)
被告與同案另外4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A室,保管或控制一個塞有一個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個碗載有多塊撕成大小相若的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斤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支匙羹、多個漏斗、兩張滅火毯、14個打火機、一些保鮮膠紙及多塊發泡膠,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們本人的財產或屬於另一人的財產,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當可能會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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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開庭

控方稱與辯方達成協議,被告會承認控罪2;法庭書記讀出兩項控罪,被告表示明白。
控罪1 不認罪
控罪2 認罪❗️

主控讀出控罪詳情,講述被告連同同案其他被告在2019年9月,在Telegram 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以在10月1日使用,各人的角色,有人從網上租「安全屋」,有人準備物料,做測試;9月30日警方在金樂大廈拘捕D1 & D2,進行搜屋,揾到控罪中的物品,物品可製造出的汽油彈的嚴重性;檢查D1, D2 & D4 的手機,發現他們曾經在網上揾汽油彈的資料,藏有製作汽油彈的相片;事發之後,群組成員討論各被告是否已經被補,有人退出。

被告表示同意案情,練官基於被告認罪,裁決罪名成立。

練官向控方查問有關檢查物料的專家報告,和有沒有跟進誰是租屋者,和業主是否與案有關。

🔸辯方求情
即時呈上一封社工的求情信,當得知社工在2020年前不認識被告,是陪同被告的媽媽一同採監才認識,退回求情信,稱“嘥我時間”。

辯方指屋內無被告的個人物品,證物無被告的指摸,被告的手機中有關汽油彈的相片相對少,在案發單位出現的時間相對短,希望法庭參考已經審結的同案判詞和判刑,因應被告的角色,以較低的量刑作起點,和給予三份一扣減。

練官不同意辯方說法,控罪是共同犯罪,刑責相同,同案在區域法院審理,無約束力,指示辯方在兩日內就刑責作法律的陳辭,控方在兩日內回應。

另詢問被告另一案件,辯方律師稱亦會認罪。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6日10:00 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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