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案件呈述上訴 [1/1]

👤李(19)

背景:
當日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當日審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22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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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未有到庭,大律師對未能提早通知法庭表示歉意,答辯人同意在不在場之下進行聆訊。

陳官睇咗雙方陳辭文件,無需重複細節,未睇有關影片。

上訴方播出在審訊期間曾經播放的片段,陳辭有12項議題(因無明確讀出,未能詳細報導),其實雙方爭論議題重點係警員在截停劉小姐時,是否有合理懷疑她干犯非法集結。

陳官聽完雙方陳辭後,定於4月30日頒下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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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資料

🔹上訴方陳辭

🎥播放片段:
1. P1 TVB 片段,播放時間00:10:40~0011:10,速龍衝入時代廣場地下,警員PW1將劉小姐壓在地下,答辯人申手拉劉小姐不果,跑走,後被PW3制服;
2. P2 時代廣場閉路電視片段,19:22:45~19:24:55,從另一角度拍攝到P1情況;
3. P10 Now 新聞,00:25:00~00:30:00,銅鑼灣軒尼詩道的情況,上訴方指有人堵路;
4. P11 RTHK 片段,00:00:30~00:01:30,警察在時代廣場附近街道清理障礙物。
上訴方指第3 & 4 片段係反映附近的大環境。

📍原審裁判官的判詞錯誤
裁判官的判詞有五點裁決理由:1. PW1拘捕係不合法;2. PW1係不正當執行職務;3. 射海綿彈係違反武力指引;4. 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5. 控方未能證明PW1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方驅散人群嘅行動係值得商榷
這因素與控罪無關;陳官同意商榷一詞係意見,不應作裁決理由。

📍裁判官指控方檢控基礎唔清晰
PW1拘捕劉小姐嘅基礎舉棋不定,聽咗三四個版本:
1️⃣ PW1話劉小姐在花槽非法集結,不肯定有無叫囂
2️⃣ PW2話在羅素街見到被告
3️⃣ PW3話在勿地臣街見到被告
4️⃣ 控方播出NowTV 和 RTHK片段,指劉小姐和被告可能在波斯富街或羅素街非法集結

1️⃣2️⃣1️⃣4️⃣不能磨合,裁判官係考慮咗不相關嘅事項作裁斷,答辯方亦同意1️⃣4️⃣不能磨合與考慮表證是否成立無關。

陳官同意因PW1係拘捕警員,只應考慮PW1當時的想法,不應考慮其他證人的證供是否相同。

📍P10 & P11
係展示大環境,唔係指劉小姐在嗰度出現,裁判官錯誤理解P10 & P11 的相關性。

📍其他
截查和拘捕係不同階段,無作出拘捕,唔可以話截查係錯嘅。

裁判官要求控方證明劉小姐參與非法集結,控方只需證明有懷疑,唔係證明有參與。

PW1 見到劉小姐在花叢,唔肯定有叫囂,表證係唔需要咁高標準,PW1 係見到有一班人集結。

裁判官指單單出現唔係非法集結,太過武斷。

📍裁判官對控方嘅評語
陳官指上訴方加這一段對上訴裁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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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陳辭
控方好多爭論議題,歸根結底,重點係警員在截停劉小姐時,是否有合理懷疑;過程係由截停、控制、宣佈拘捕,其實到控制(physical seizer) ,已經係拘捕,就要根據《警隊條例》第54(1) & (2)條行事,警員係有合理懷疑定係主觀懷疑?

控方指PW1係基於當日所有情況,辯方指PW1 在庭上的證供係基於見到劉小姐在花槽,見到警察就轉身跑,無提其他,控方無覆問澄清大環境;陳官指唔可以抽離當日之前嘅事,如果警員只係話見到跑就拘捕,會話佢係黐線,但要考慮大環境。

答辯方指裁判官有討論過大環境,但控方無在覆問澄清,裁判官問有無合理懷疑,控方無提出過。裁判官問時代廣場有無非法集結,唔係一班40人聚集就係非法集結。

答辯方同意不是適合階段評論PW2是否使用非法武力。同意拘捕基礎應集中於PW1。

強調判辭的幾個理由無因果關係。重點係構成合理懷疑嘅因素是什麼?PW1 無講出事前嘅事。

如果法庭相信答辯方嘅,咁下一步係點做呢?要考慮原審裁判官是否適合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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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定於4月30日頒下判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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