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 屈(26)🛑已還押15日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
進一步求情:

📌個人背景:

辯方大律師提到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箇中內容。雖然被告出身不幸,但努力上進,在案發前一直奉公守法,亦得僱主的正面評價,僱主承諾若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令,會繼續聘用被告。

辯方大律師提到被告已有所反省和悔意。即使他不認罪,但他在審訊期間沒有浪費法庭時間,採用務實的態度挑戰控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提到被告的中學老師和母親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的良好品格,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大律師相信被告在案發時的行為是單一事件,值得法庭給予被告機會。

📌案例:

辯方大律師提到R v Miller的案例,這案例提到「非法禁錮」罪的考慮因素,若套用在本案:(1)本案並非有預謀,被告當時以為張先生傷害他人,因而加入禁錮;(2)禁錮歷時數分鐘;(3)本案發生在公眾地方;(4)是次禁錮不涉武器;(5)張先生的身體沒有因此事受傷;(6) 張先生的心理狀態看落沒有因本案而受大影響;(7)禁錮的暴力程度低。

辯方大律師提到HCMA288/2002案和HCMA1177/1998案,阮雲甆法官和高嘉樂法官分別在處理兩案時考慮過地點,時間,暴力程度,被告的背景等因素後,認為緩刑是合適的刑令。

因此,辯方邀請法庭採取社會服務令和緩刑的刑令選項,並強調社會服務令本身都是嚴竣的刑令。

口頭判刑理由:

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相關報告、律師的求情陳詞、案例、求情信件、被告的背景、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非法禁錮」是嚴重的控罪,這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若將R v miller案的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中:(1)有數人參與;(2)禁錮歷時數分鐘;(3)禁錮發生在公眾地方;(4)案發當時有人用粗口辱罵張先生;(5)被告有拉、指、用手搭張先生,參與程度高;(6)禁錮的原因是要張先生刪除手機內的相片和片段,張先生在群情洶湧下沒有其他選擇,不情願下為離開現場而刪除手機內的相片和片段。

被告指當時以為張先生傷害他人,因而加入禁錮。若果當時張先生確有傷害他人,正常的人應會是報警,而非要張先生刪除相片和片段。被告承認受社會氣氛影響和他確是片中人。他是成年人,理應能分辨對錯,違法不能歸咎於社會氣氛。

監禁在本案是唯一的刑令選項,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被告沒有減刑因素,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MS Office 2010 Activator: What You Need to K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