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求情

D3:吳(20)/ D6:陳(24)/ D11:*(15)
🛑已還押6日

以上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還押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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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開庭]

辯方已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就有關求情陳詞內容,#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出D6求情陳詞第九段文字有誤(只是審訊兩個字放錯位置),D6辯方大律師即時向法官澄清及修訂

鄭紀航又問D11現讀書還是工作,辯方指D11正就讀大學一年級,就沒有日期的餐廳工作證明信,辯方補充是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當時任職樓面。

鄭紀航表示需索取教導所報告(按:但偏不在最初還押時取報告,以求用最長時間來還押被告,因一旦判處院所令,還押時間不能扣減,滿其嚴懲私欲),但補充並非索取報告便不會判處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到2月27號14:30同庭判刑

[14:4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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