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3: 何(21)/ A6: 潘(32)/ A8: 王宗堯(42)
A10: 劉頴匡(26)/ A11: 吳(26) / A12: 范(27)
A13: 鄒家成(24)/ A14: 林(25)
🛑何, 王宗堯, 吳, 林已還押20日;潘, 劉穎匡已還押逾35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5個月;范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4657

控方代表: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副刑事檢控專員
A3 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6 代表:
A8 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0 in person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 #黃宇逸大律師
A13 in person
A14 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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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辯方就求情的口頭補充:

A3 律師已經解釋咗兩份精神科報告畀被告知,但他唔係全部明白,醫生不建議醫院令,梁醫生指他有精神分裂,要服藥;呈上兩封由社工撰寫新的求情信。

回覆李官的詢問,同意本案不是突發,但被告不是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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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先向法庭致歉,上次被告未能出庭…李官問為何陳辭中有兩段删除咗?大律師表示因為不再倚賴,李官話如果有精神問題,法庭要考慮,和他的背景資料,叫律師再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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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大律師讀出多封求情信的撮要,被告有良好家庭背景,大學畢業,演藝人士,剛新婚,品格高尚,熱心助人,不計較利益,在疫情期間,親身派物資;呈上案例,希望量刑以兩年到四年作起點,被告參與程度低,本案有四個階段,被告在第三階段出現,無破壞財產,無攻擊警方。同意本案不是突發。

李官指律師低估咗嚴重性,與控方確認辯方不同意案情中一些段落,但在審訊過程中無作出挑戰,承認控罪二,可以獲得4分1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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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無使用武力;同意案發時間頗長,但無證據顯示有組織和有預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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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採納書面陳辭,強調被告有上進心,在案發後和還押之後,都有報讀不同課程,求情信顯出被告係一個有愛心、孝順嘅人,事件與其性格不符,被告9年來都有捐錢比紅十字會,即使過程中有使用暴力,只係對死物,無人受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給予多過四份一的扣減。

被告唔係有計劃參與事件。

李官不同意扣減會去到三份一,指因要照顧家人,而不在早期認罪,是其個人選擇,理應在犯案前考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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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 大部份求情信都指被告樂於助人,被告的願望係做社工,案發後知到無望,仍然有做義工,做鄰舍輔導員,弱智護老員,讀保健員課程,在內地被拘捕還押,希望法庭考慮;A14 被控告暴動和刑事毁壞,呈上類似案例,原審法庭和上訴法庭都同意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李官問控方有無被告在內地還押的資料。休庭待A6索取指示,和控方A14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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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確認不會倚賴該段內容,亦不需要索取相關報告。李官指求情信中只有神父提及他的家庭背景,而不是代表他的大律師,只能當作傳聞證供,在沒有他個人背景資料之下,難於作出判刑;最後辯方同意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關於A14,控方稱現場的盾牌留有他的指模,被告在2019年8月22日在內地被截停,警方在9月2日回內地確認,被告在10月8日被移交返港,認同在內地被還押與本案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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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 A13 打算自行求情,A13 更希望在今庭完成,但李官堅持要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才作判刑。

A6, A10 & A13 的求情押後至3月6日10:00同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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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
本案判刑日期:2024年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A14 遭內地公安扣留近兩個月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ourt/hk-court-06132023093909.html

7月1日警方從立法會撤退,係咪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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