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25) #0701金鐘

A1 周(37)
A5 戴(17)
A6 戴(17)
A7 袁(31)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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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

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
控方讀出控罪詳情
A1,5,6,7 明白及不認罪

法官作出命令若被告有到庭應訊可免除當天的警署報到,並在審訊期間所有被告會繼續獲保釋

控辯雙方有更改的同意案情
控方希望押後30分鐘

0938 暫時休庭

1016 再開庭

控辯雙方商討後
控方需要修改承認事實
特別是A7現不爭議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準確性,將會增添到承認事實

控方已處理「精華片段」,但時間未處理好,控方需時再處理。
法庭認為可先睇「精華片段」,在分析時,再處理對照時間。

控方申請今天休庭,讓控方處理以上事項。

控方將傳召7名控方證人,辯方需盤問2名控方證人。
A1,5,6,7 表示除被告本人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法官查詢播放片段有幾長
控方回應:少於兩小時

法官提醒控方用於播放片段的工作副本(即USB),需要放到同意案情,同意該副本與光碟正本相同。

A1申請3月13日不早於12點開庭,因其在區域法院有另一案件的提訊(或兼判刑)

A6申請3月14日只開上午庭,因其4點要到荃灣區域法院處理案件。

兩名律師申請3月15日只開上午庭。

一名律師申請3月19日只開下午庭。

兩名律師申請3月20日不早於12點開庭。

A7申請4月8日不早於12點開庭,及4月15日只開上午庭。

法庭批准以上所有申請,但法庭要求各人不要再加插特別申請事情(關於要求法庭開庭時間)。

案件押後至明天(2024年3月12日)1000同一法庭開庭。

1037 今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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