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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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48開庭]
🔹主控讀出D1、D3、D5、D6被告的法律代表姓名,D11三天前通知律師他選擇自辯

💬裁判官表示沒有收過D11撤銷法律代表的通知,D11表示他是18/3星期一通知先前的律師

🔹主控稱他在星期一收到,後向各被告人逐一讀出控罪,聽他們答辯:
D1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3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5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6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D11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主控向法庭解釋案發背景:彌敦道路面有暴亂事件,亦有襲擊市民事件並會用影片舉證,包括22:53列車到太子地鐵站的影片,並會傳召現場執行職務警員pw4-9作證;
💬裁判官押後15分鐘讓D11細讀新修改的承認事實
[10:00休庭]
[10:34開庭]
D11表示同意及已簽署控方的承認事實文件

💬裁判官向沒有法律代表的D11講解審訊過程,並說明每一句說話只問一個問題
🔹控方向起立之各被保告人讀出承認事實(簡短記錄)
-鐵路的路線圖,
-太子鐵路站內拍攝了照片,成為呈堂證物
-各被告人被拘捕時被拍攝身上衣物及隨身物品的多張照片,
-同意拍攝時間無誤
-新聞媒體所拍攝的與案件有關的片段的usb列為證物,媒體包括蘋果日報、無線電視新聞、now、hk01、東方、港台35台等等
-偵緝警長在網上下載的片段:包括hkfrontline, 米埔、now 等等
-也同意該些片段妥善儲存
-偵緝警員11300及20759在太子地鐵站拍攝的片段也可列為證物亦同意妥善儲存
-D1同意有黑色盔甲、電話卡…等證物
-各被告均同意被拘捕的地點、時間及身上管有的衣着及物品
-D3,D6被拘捕時被告之是因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各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同意一名警員作為雷射筆專家

💬裁判官逐一問各被告人是否明白及同意上述內容,亦問各法律代表的抗辯方向
🔸法律代簡短講了一句他們的抗辯方向;
由於D11的抗辯理由是對所帶備之物品有合理辯解,裁判官問D11對雷射筆是在他身上的這一點沒有異議,如沒有,則有幾位雷射筆證物錬相關證人便不需被傳召,可節省法庭時間,裁判官讓D11無需即時回答,可考慮一下

🎥控方播放證物片段:有關太子地鐵站外馬路及行人路的人群聚集情況
(九龍城法院的大電視沒有連線,各被告人及旁聽人士均只能看最後排律師的電腦螢幕)
🔹控方指有片段影到22:30-22:33旺角地鐵站內被破壞;亦有播蘋果新聞網站在觀塘及旺角地鐵站的情況
[11:47休庭]
[12:09開庭]

🎥播放片段os22,有關太子站一個車廂內情況:市民在月台與車廂之間爭執,有人手持鐵鎚攻擊年青人,被眾市民責罵,
🔹主控提出有手持手機女士,稱她後來被人搶去手機,又補充稱車廂內的乘客被襲!(直播員按片段多數見到是車廂內有人持硬物襲擊車廂外的市民!)
🎥主控播放os8時間段是緊接本案案發時間,內容是有網絡記者在站內的報道
🔸D6法律代表申請減省一兩位證人
🔹控方期望今天下午可傳召三位證人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12:31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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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已完成 PW1 偵緝警員 16756 的作供,和 PW2 偵緝警員 11631 的控方主問。明天會開始辯方盤問,涉及 D1 及 D6,預計需要半小時。

●保釋條件方面,裁判官批准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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