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20200204油麻地
#宣佈判決

林(19)🛑服刑中

控罪2:#縱火罪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她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2年10月12日被練錦鴻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處監禁2年10個月。本案首次上訴聆訊於2023年12月7日開庭處理,其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將案件押後交予合議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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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有出庭聽頒佈上訴結果,沒有律師團隊及親友到庭

法官簡單宣判原因及結果,判刑書隨即上載,並會交付雙方大狀及申請人。

申請方基於3個原因作出不服定罪上訴,簡單而言都是指向原審法官沒有公平審訊,好似偏向另一方。

上訴庭審視後認為如果把上訴理由1所指的三個情況逐個分拆,它們應該都不足以動搖申請人的定罪。不過,把它們放到一起的話,一個知情的第三者就很難不懷疑,法庭是否認為本案證據確鑿,不認罪選擇抗辯的申請人則純屬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這是本庭經過反覆思量和控方整體證據雖強但仍然認為必須作出的結論。本庭裁定,申請人未能獲得公平的審訊。

📌上訴裁決:
批准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她的上訴得直,有關兩項罪名的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跟進重審
🛑申請人須繼續還押,以待法庭聽取控辯雙方就是否應頒令重審的陳詞。陳詞須以書面作出,並最遲於本判詞頒布後三星期存檔及互送副本。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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