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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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PW15 偵緝警員13989梁震紅(音)
現守旺角重案組,2019.9月守西九龍反黑組第一隊。19年8.31日協助證物警15559處理證物。

D1證物 : 證人確認19年9月5有接觸11631,指對方曾作拘捕並相約19:55旺角交收涉案證物,包括:一背囊,盔甲,盾,手套,電話,棍,八達通,警方pol153 & pol857

證人指對方以透明大證物袋交予自己,並有告知屬於顧xx(D1)。證人收完證物後放去西九龍總部保存。

證人指續後有處理為證物逐項拍照程序,負責協助拎出嚟讓同事拍攝,拍攝為9.5-12期間,忘記確實日期及拍照警身份。證人及後在9月12日22:00再交證物予15559,即831案主證物警員處理,之後無再接觸D1證物 。

由9.5日19:55接收-9.12 日22:00期間自己保管證物,無予其他人處理/干擾證物。

D6證物 : 9.5日18:30有接觸警員10759 做證物交收。因對方拘捕831案一人,有告知為郭xx。證人指交收物包括:背囊,黑tee,口罩,手套,雷射筆,兩張8達通 - 一張不屬被告,電話,pol153,pol857 x2。

證人指交接時證物以大證物袋放,後有把證物拍照,忘記拍攝日期,證人拍攝期間角色為拎出讓警拍。後再於 9.12 日22:00交回警15559 。證人指各被告會以不同袋並打結交予15559。

9.5 日1830-9·12 日2200保管郭xx(d6)證物期間,無干擾/改變證物

🔸D6代表盤問
9月1日於葵涌警署拍攝d6的財物照:
背囊,手套,電話,兩張八達通,口罩, T恤,(聽唔到有無講眼罩同雷射筆)

另一張相:證人從10759接收證物袋後攤證物在地拍攝,冇特別為意點解多咗眼罩。

辯方請證人留意背包大格拉鍊位是否有改過位置,證人答交收會打開睇。證人確認不只負責d1d6 ,9.5-12 日有大概負責10-8 人之證物,此階段處理完,有分別做「154口供」,同意處理完d6 證物無做相應的「154口供」,辯問為何 - 答大部分都無做 。辯指記事册證人寫9.1日到旺角地鐵站作觀察,9.5 日08:30 on duty , 辯方指證人盡責有為每名被捕人寫「154口供」,證人指自己無為d6做。

辯方指證人9.20號 落有關D1的「154口供」 ,有講何時從11631收證物和9.12日交還。9.26 日證人的口供是關於伍姓被捕人士,提及9.5日從16058收證物,並於9.12日22:00交給15559。就d6 ,是在9.5日1830 交收證物,8項證物無包括眼罩,並於9.12 日22:00 交予15559。

辯指時間相若,同為9月12 ,同為交予15559 ,但無做d6之「154口供」 ,證人同意 。辯問為何相中多了眼罩,證人答係10759 俾自己。

辯指另一證人154 口供,見有處理蔡姓被告證物,並提及何時收和交回15559。另一涉許姓被告也是在9月4日處理並後交15558。
至於有關簡姓被告,是在9月3日拎證物, 8月12日交回。葉姓被告相同。辯方表示證人做了六份10分勤力,但卻沒有做d6,證人同意。

辯問記事簿冇相關記錄,證人回答有本簿自己保存的會寫交收時間日期。辯問證人當時九月為反黑組的辦公室有冇櫃及鎖匙,答有,無特別放證物房。辯指此案預審為2023年11月,d6 當時已表示會爭議證物鏈,證人回答唔知道。

就證人2024 年1月12有補處理D6口供, 辯指同日10759 有落口供。證人回答唔知道。

辯方指出10759 提及9月5號處理證物 並於1830交給證人 。辯方指出證人於2024年同一日落口供的時候提及是2019年9月11日對方把證物交俾自己,今日庭上證供卻說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指稱有用簿仔記低,但係日期出錯,證人回答打錯了11號。

辯方指出證人有補返份「154口供」,於2024年3月18日改返個日期為9月5號。辯方質疑證人唔肯定確實日子,證人回答自己在簿仔寫9月5號。辯方指如根據簿仔並輸入電腦,但卻把5號打錯為11號的出錯較難發生, 相關按鈕不是在附近。證人同意。

證人同意自己就雷射筆的描述寫上了綠色,並有開關雷射筆。控方質疑證人指稱冇作干擾不應該按制測試,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很早做警察並有參與示威案件,八月的時候雷射筆等證物亦常見,應該把雷射筆交給專家,而不應該在被告不在場下按制。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10759到達並落口供時亦沒有開關雷射筆。證人回答唔知對方點做但表示自己需要知道(雷射筆開關)。辯指出證人於九月3-12日處理多於一支雷射筆,有16至17支。證人回答忘記了,同意黑色雷射筆係常見款式,確認照片中顯示的雷射筆有15 cm。辯方問證人會否就雷射筆標籤對Watt數有認知,證人確認,辯方指出有一招紙寫Danger和一標籤,問其認知。證人答該標籤為紅色,是警告射出的光會聚焦。辯方向證人指出此標籤是指該雷射筆射出之顏色,證人表示答唔到。辯方指出其他雷射筆的此招紙是意指射出的顏色,證人答可以癡錯,但同意辯方指此招紙看似癡得實淨。證人確認自己處理證物時有開過雷射筆,唯按制後是綠色。

證人同意眼罩是10759給予自己時放在大證物袋中,確認接收此時袋的狀態沒有被包起,是在西九龍總區進行交收,對方在Office走廊等自己,忘記當時對方把證物袋放在哪裏。

辯方指出西九龍走廊有多名警員處理831不同被捕人的證物(?)證人確認自己在西九龍總區進行證物交收。辯方問除了d6的證物袋沒有被束起,其他被捕人士的證物袋狀態。證人回答記得交俾自己時是沒有束起的。

辯方指出交收時有部份是類似機場安檢膠兜而不是證物袋。證人回答沒有。辯方指出d11相關照片顯示有一膠兜問有冇警員使用。回答沒冇。同意把證物交給15559是放在袋中,並束起冇作干擾。

🔹覆問
確認和10759在走廊交接證物,除了D6外,同時間有其他被捕人士證物進行交接。控方問如何區分,證人回答每名被捕人有獨立大透明證物袋,自己會搣張紙放落去並打結作區分。

控方問為何證人在講接收d6的證物時講漏了眼罩。證人回答真係講漏咗。控方問處理831案件證物交接時會有「154口供」 ,為何D6沒有作此154口供至2024年才有。證人表示答唔到,係漏咗d6。

同意警員10759做有關d6證物的交接。控方問為何要開d6的雷射筆,證人答要肯定發射到和其顏色,確認除了開關冇做其他嘢。從10759接收,再後交15559都有做過開關動作。同意銀色標籤在證物給予自己時一早已在,不知何時被貼上

📌傳PW16 警員15559王雨深(音)
現守長洲分區,19年9月守西九龍反黑。身為8.31案大證物警員,處理所有證物。

會從副證物警接收證物並加以描述,拍攝,包裝並寫編號和證物內容於標籤上,其後入電腦再交去證物室。西九龍反黑組,即證人的隊伍有三名副證物警員。控方再問其他隊伍的副證物警員人數,證人回答現場有兩名,會給自己執了的證物。

2019 9.12 有接觸13989,22:00 13989於西九龍總部交被捕人士的證物給自己,有 ap35顧xx (d1), ap41葉xx,ap x8蔡xx ,ap 27 郭xx。(ap :arrested person )。四名人士每人用一個大袋載住證物,袋有名字和編號。9.12 日22:00 收到此四袋證物外仲有其他被捕人士。表示由於太多證物需要處理,有被安排房間給予放進,該房間有鎖,自己和案件主管趙競輝(音)有鎖匙。

就d1 及d6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打開證物袋查看件數並做描述和包裝,及後輸入電腦系統,得出電腦編號,然後自己釘編號落證物。

其電腦記錄的警察內部名稱是pol69a 。當中資料包括證物的文字描述 - 證人確認描述由自己觀察所得出,證物顏色和在那一名被捕人士檢取,和證物編號。確認沒有編號會重疊。 包裝後會做俗稱黃色標籤,此為交去證物房的必須程序,黃色標籤和pol69 A之述相同,因為不想搞亂。證人表示由自己做黃色標籤,但指出黃色標籤多數手寫,但此案件太多要處理會用電腦作此工序,所以會是白色的 ,但其用途和黃色標籤相同。

證人確認D1證物有做此程序,之後放回證物袋並交往證物室,d6證物同樣做法。二人的證物於10月2 14:59(14:50?)以證物袋交去證物室,證物室警員取出證物並對番黃標籤是否和pol69a一樣,證人確認自己在場。二人的證物有被全數接收。

831案件的pol69a 列表中,證人確認當中見電腦生成的編號和根據自己認知所填的英文描述。d1 證物編號為609-621,D6 證物編號則為528-542,均確認為9.12 日十點從13989收到之證物,無多無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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