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

指黃標籤同電腦打印之白標籤(有部份證物以此電腦打印標籤處理)有相關資料,pol69a 編號亦在這些標籤上。證人表示現在睇證物見有黃標籤,表示不是自己做也不知由何人做,但指出是準確的。控方問交此證物往證物室時有此標籤嘛,證人回答應該沒有,不知道何時有這黃標籤。同意pol69a編號在這些黃色標籤上,確認d11的雷射筆描述由證人自己輸入。交d1 d6證物往證物室後冇再處理他們的證物。控方問及d1的證物在交往證物室前有被拍攝嗎,證人回答自己沒有但記得有警員11143及13989進行拍攝,拍攝時自己在場處理其他證物。

睇番當時的相片,同意自己有從11146接收soft copy,日子為19年9月11日。證人同意由接收d1 d6證物至交往證物室時由自己看管冇干預/加減。

🔸d1d6代表盤問
就證人提及於9月12日接收本案四名被告的證物,同日收取21名被捕人士證物,包括ap23-25 及ap27-44。證人確認有證物袋交給自己時部份有打開口部份被封。

辯方問是否在總區處理1338項證物,證人回應11月調任,只處理至到1174項。同意1174項當中不只一支雷射筆,有接近10支。辯方問是否大多數黑色,證人回答有銀色,黑色比銀色多,同意身為大證物警員不會干擾證物。

pol69a 第533項 寫了一支黑色雷射筆,屬郭xx。證人同意自己收到證物後會輸入,冇記低雷射筆射出之顏色,及其長度。辯方問及是否不知道此項雷射筆的顏色(射出的),證人回答13989會寫。辯方指證人自己沒有寫下。證人回應如果寫下證物室需要檢查,自己有在電腦Excel表寫低,交此證物俾自己時亦會開嚟睇。辯方問交證物的警員有否告知其雷射筆長度,(好似答沒有)證人表示記得開雷射筆是綠色的。

辯方問9月12日收到21人證物外還有多少被捕人士。證人表示9月10日2130有收其他雷射筆。同意平時處理證物不會隔咁耐,因為本案大型所以先用10幾日。同意西九龍總區不只處理831案件的證物,解釋有不同層數處理,不同案件不會一齊放。

辯方問及反黑組3樓有處理銅鑼灣和旺角地方的證物,證人表示自己只處理831。證人確認自己樓層的警察隊伍有處理其他案件。

辯方問證物袋如何移送。證人回答對方就咁樣俾自己,有啲開口有啲閂埋,自己徒手運送,能力範圍拎到幾多就幾多,冇用車仔推。

🔹覆問
證人確認831有很多證物,西九龍總區有其他案件要處理。有專屬房間給831案件放證物。9月10日21:30證人從10278接受鐘xx 的證物當中包括雷射筆。

控方表示此證人收d1 d6 證物至今日呈堂,辯方不爭議當中證物鏈

📌 傳女警10596文彩菊(音)
現駐守深水埗重案。2019年12月1一月駐守西九龍反三合會調查。

證人就住831案件有拿取雷射筆往專家化驗。19年12月12日從西九龍證物室拿取13支雷射筆,並於13號拿去化驗。證人表示提取雷射筆時係獨立包裝有黃色標籤(黃色標籤為統稱,當時是白色標籤,有證物編號,其顏色和電池配置的資訊)

當中有白色標籤有編號181 ,ap 鐘xx , 233編號,黑色雷射筆,ap郭xx。證人12月12日提取後於13號給伍警司接收,檢驗後,在2020年1月6號從對方處取回所有證物。
證人確認接收雷射筆時沒有撈埋,有相關標貼 。1月7日交還西九龍證物室時對方有對標貼才收證物。後無再處理,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提取的十三支雷射筆中有九支為黑色。12月6日(交往化驗?)的兩支雷射筆中有一支係黑色。

📌pw 18 雷射筆專家証人警伍長春(音)
🔹主問:
19年尾為署理警司,辯方無爭議專家身份。控指證人除了本案也有在其他案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供詞有被接納

證人就8.31案檢取雷射筆作檢驗報告。12月13日從10596女警交收13支雷射筆。確認13枝分開裝,有細紙條以尼龍繩綁住作識別。有pol69a證物編號。檢驗報告中有一銀色雷射筆和一黑色雷射筆。銀色雷射筆內有兩粒內置電池,黑色雷射筆則為充電模式。證人表示13支雷射筆皆可操作發出「激光」。

Q1雷射筆有1.06 A功率,為第四級激光產品, 8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其散射出的光也可以造成傷害。此雷射筆可造成火警,傷害性範圍至少80米。

Q3雷射筆有64.2 A功率,為三B級,10米內照射眼睛可造成傷害,傷害性範圍至少有10米。

證人表示自己不會撈亂雷射筆。後來於1月6號交回10596 ,有作分開標貼。期間無干擾證物

🔸d6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報告中q3雷射筆的光束顏色沒有寫下,現在也不記得

🔸d11被告親自盤問
被告表示自己的雷射筆,即Q1, 證人提及是第四級別,問證人如何計到80米傷害範圍。證人回答有場地測試光束 。被告問證人親自量度還是有其他人幫助,證人回答自己做。

證人表示其測試的場地只有80米。因此其實可以作超過80米之測試。被告問是否同意其雷射筆不只傷害眼睛,也可以造成火警或皮膚傷害。證人回答冇測試皮膚上的影響。被告表示雷射筆射向飛機是犯法,證人回答無這方面資訊。

被告問證人是否知道有激光安全指南,表示有使用雷射裝置的建議,問證人場地有相關激光安全主任嗎,證人回答沒有但有做測試保護措施,並達致安全標準

被告指出有不同顏色和波長 ,問是否同意波長會影響保護。證人同意有不同影響但功率也十分重要。被告向證人確認就住0.2 5秒測試的基礎,證人表示不同意以0.2 5秒作為測試時間,不是基於0.2 5秒作觀察去指出有80米影響範圍, 0.2 5秒意思是指眼睛能有對強光之反應,雷射光照向眼睛的上限是0.2 5秒,測試以直徑七mm模仿人類瞳孔去計算結果。被告問有冇測試雷射筆的激光作用媒體為氣體還是液體等,證人回答冇,自己經驗是半導體激光。

🔹覆問
證人確認一般雷射筆是半導體激光,如果是其他的款式該雷射筆會很大,兩隻手拎唔晒。

下午1430續
將會傳最後兩名證人,有關D11案情包括截停過程。D11無律師,為自辯身份。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