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5/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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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内容:

📌傳PW19 警員6745 梁漢章(音)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22:53到太子地鐵站,從C2出口經樓梯落去Lv1 ,跨過閘機經樓梯去LV2,即是最低一層的4號月台(中間位置?),見到有一群人(在車頭方向?),證人指他們見到警察後返回車廂,有另一群人向樓梯往上跑,自己追住跑上樓梯的人至樓梯中間 ,聽到有人講「仆街」同埋瞻掟水樽。證人表示見到ap在最前的位置,穿着黑色長風褸黑色短褲和面帶黑色口罩。證人認為此人為參與非法集結。

證人追到Lv1 的1號月台第三車卡往荃灣方向5號門位置捉住此人背脊,此人跑,證人撳落地並表示警察咪郁,證人指此人有灰色背包和黑色腰包。證人23:00交此人給11466 ,並從身份證得知是鐘xx (D11)

證人表示第一眼見D11是在(聽唔到), 在看見有人掟水樽期間見到D11在最前面對住自己。證人表示被告無埞水樽。證人指自己追上去樓梯時是面向上,D11面向下。人群是往上跑,有轉身向着自己,所以見到。第一眼見到D11至截停並交給11466期間冇干擾被告身上物品,及後亦冇再處理D11

🔸D11親自盤問
就證人主問提及在最低層見有群人跑入車及另一群上樓梯位置,曾提及為最近車尾之樓梯,D11請證人圈出該樓梯位及當時證人見此情況之位置。證人同意在該位置看不見被告,亦同意埞水樽和講粗口的不是被告。

被告向證人確認是否能辨認出相中的灰色運動背囊。問證人於P13 相中除了黑色口罩外,當時見到的自己是否如相中一樣。證人答當時所見被告無戴眼鏡,但相片有。同意當時被告無相片中的帽。

被告請證人睇證物風褸證認,問是否早前提及之黑長風褸,證人確認為口供中所描述之黑長風褸。D11指希望庭上穿上風褸,質疑為何描述為黑長風褸。證人解釋指長風褸意指長袖衫。

就制服被告後交給11466 ,證人表示自己叫警察咪郁10秒後11466便到達。被告問是否於交接時認為被告本人參與非法集結,證人確認。證人確認交接後冇留低睇被告的證物。

被告問有冇見證人之其他隊員在附近,證人回答冇留意有冇。被告指出證人的後宮提及一班人跑往樓梯,問證人到達樓梯時見到被告面向證人時,是接近證人還是樓上的位置。證人回答是接近自己的位置。被告問自己面向對方做咗咩,證人同意自己冇講警察咪郁。

被告表示拘捕自己的位置在Lv1往荃灣方向,問證人直至自己被捕時,見到自己做過咩。證人回答「 你淨係向上跑」。被告問當時除了懷疑示威者外有冇其他市民在樓梯處,證人回答只見到一班人,冇計數量。被告問是霸佔成段路還是有冇市民等站在樓梯旁邊,會否同意該群人有10至20人。證人回答冇數。被告指出起碼有10人,證人回答唔記得。

被告問證人唔選擇追掟嘢的示威者或講粗口的人,反而追自己是因為自己和證人相近。證人不同意,並指出不知道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是誰,只知道他們在此群人當中。被告指掟水樽和講粗口的人對比自己的位置和證人更遠,證人回答唔知。

證人確認2250從通訊機得知消息並有指示要落太子站。確認當中冇提及相關人士的衣着特徵。被告問證人第幾對落太子站(聽唔清楚答案)。被告問證人頭盔後的編號是A幾,證人回答忘記。被告問證人身上有冇能作標示身份讓警方之間知道。證人回答同僚之間一望就知。被告質疑證人全身以同樣衣服遮蓋面容,如何辨認身份。證人回答「咁有咩問題」

證人指自己把被告交予11466後於下層作掃蕩,被告問有冇見到其他速龍在被告附近,證人回答冇留意。被告問是否不知他自己身上有藍色雷射筆,證人回答冇搵過。

🔹覆問
就住盤問題及的兩張相片,證人提及確認在太子站看見被告時沒如相片戴帽。同意見到被告時有黑色面罩,和相片二的黑色面罩一樣。而相片中的灰色背囊也是一樣。

確認自己追人群至樓梯時冇講警察咪郁,確認自己當時身穿藍色戰術警察服裝。控方問當時證人點解要追被告,證人回答因為被告最近自己所以追佢(按:明明盤問嗰時證人回答被告,指追佢唔係因為距離近…)

控方再追問原因,證人回答被告在最前並且面對着自己。同意控方所指被告嗰一刻冇埞水樽。

📌傳PW20 警員11466 王健忠(音)
🔹主問
現為公眾娛樂組,案發為西九龍衝鋒隊。在太子站接近2300時見到警員6745,見到對方在1號月台3號車卡5號門的地上捉住一名男子。

證人見到該男子有掙扎,於是前往協助,6745交代指有黑色裝扮男性聚集,有掟嘢於是掃蕩,其後把地上的男子交給證人,證人拿出男子身份證並快速搜身。在男子的右前褲袋搵到一支銀色雷射筆,約20 cm長,藍色,證人開關後見到藍色光。而左前褲袋則搵到電話,腰包有手套(?),灰色背囊有黃色頭盔和過濾器。

及後證人核對身份,並問雷射筆用途,指被告冇講任何嘢保持靜默。證人認為該是攻擊性武器,並於11:02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作出拘捕。證人警誡後被告沒有作出回應。及後證人和被告一同前往葵涌警署。

於葵涌警署證人和其同事有處理被告的證物和進行檢取及快速搜身,時間為23:5x。控方指出是在2302-56 階段做的。

於證物P1承認事實,D11的有關例表:
D11身穿黑色風褸,黑色T恤,黑色短褲,黑色波鞋,黑色頸巾,灰色Adidas背包及黑色腰包 。確認隨身物品

證人確認自己睇完證物會認得當時當時搜到的雷射筆。及後證人在葵涌警署於9月1日0103把被告連同雷射筆交給警員6507。證人確認首次接觸證物至到0103冇作干擾,同意有開過雷射筆。確認P13相片中的人和證物是被告的

🔸D11親自盤問
被告問證人2255到達太子站大堂之後如何前往控制被告自己的位置。證人回答忘記邊個出入口入太子站,記得是近彌敦道運動場道出入口。忘記邊條扶手梯落Lv1 。

被告問見到自己之前, 在Lv1 1號月台3號車卡5號門往那一方向行去車頭或車尾。證人回答自己落去冇睇車卡所以分唔到,並且專注在同事的情況。同意自己在6745xx後(聽唔清)有對被告作快速搜身。被告問附近有冇速龍警員,證人回答6745 1人制服被告。

證人確認6745交自己給證人後便離開,快速搜身時不在場。被告問快速搜身時有冇其他人,證人回答有兩個,被告追問有否速龍。回答無。被告追問是否冇印象有其他速龍,證人回答當6745離開後,有他和他同事在該位置。被告問證人拎雷射筆出嚟有冇開,(聽唔清楚回答)。被告問有冇其他警員拎起雷射筆,證人回答沒。

被告指證人講「嘩藍色個喎」,答唔記得。被告續指有(警員/證人?)表示雷射筆個頂好粗糙有尖角,續指當時有人講「藍色個喎,呢支雷射筆好多尖角會鎅親人架播」證人回答冇印象。被告表示有速龍服裝警員拎雷射筆並開着,當時自己面向地下,該警員在自己右邊一尺射光,證人回答冇印象。被告指出當時有標籤寫住危險,證人答當時冇留意。證人指自己腰包除咗手套有銀包(聽唔清回答),除此入面冇其他嘢,證人回答唔記得。

被告向證人確認能否辨認自己的證物,包括黃色頭盔,過濾器濾芯兩個,藍色呼吸過濾器,泳鏡(證人回答忘記泳鏡放在盒內還是外),黑色金屬摺扇,黑色漁夫帽,手套,黑灰色手袖,黑色風褸袋,雷射筆, (手錶?),3M過濾器膠袋(證人回答忘記袋內有冇P109和P110)

被告指出此九樣嘢在灰色背囊中,如此數量的物件,需要好好放置才能放進此大小的背囊中,即使如此,全部物件放進去的此緊密情況也難以讓人輕易從袋中拿出物品使用。證人回答此袋放了所有這些東西。(按:觀察為約30 cm高的束繩袋)

證人不同意如果放晒啲嘢入袋好難即時拎出嚟用,並指出袋中放頭盔後,頭盔的內部也能放其他東西。被告指要執得好仔細先做到。證人重申此袋放了這些東西。同意忘記頭盔內空間放了什麼。

被告向證人確認6745告知證人為何制服自己的情況。證人回答對方告知自己留意到太子站有打鬥,並提及見有黑色衫人士及掟嘢,及後時間制服了被告。被告指出6745提及見到自己在lv1 往lv2 的樓梯中間,之後在5號門位置制服自己, 即是證人見到自己被制服的位置。證人回應見到被告在荃灣綫往荃灣方向近車頭位置被制服。

被告問證人在太子站有見到其他示威者嗎。證人回答落太子站過程見到很多黑色衫暴徒雞飛狗走,但自己收到指示是前往月台位置,所以沒有理會該些人。被告追問有冇其他市民,證人回答自己見到嘅全部都係黑色衫。(按:太子站月台片段中明顯可見有各樣衣服顏色的人士)

被告問在1號月台快速搜身自己期間,冇幫自己把證物放回灰色背囊中的原有狀態,甚至係塞唔晒入去。證人回答冇攤晒證物出嚟,在葵涌警署才作仔細點算。

被告問在葵涌警署給自己做快速搜身期間是否同意把證物拿出來後放在證物箱。證人回答冇見過有膠箱。被告問之後的證物如何處理,證人回答執拾,但忘記執拾至何處。

🔹無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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