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6/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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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内容:

📌辯方無中段陳詞 -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 D1 D6 D3 不會作供不傳證人
- D5 D11會作供

📌傳D5作供
🔸辯方主問
▶️背景:
現年27歲,案發23。讀旅遊及會議展覽,19年畢業。案發住屯門,有兩份兼職:一為侍應,一為撘健展覽場地

▶️案發當日衣着+離家路線
8被告星期六831當日放假,翌日星期日要番工。8.31日1800 離開家,穿啡上衣,黑牛仔褲,黑波鞋,卡奇色背包深灰口罩。確認衣着如同相片p9 。於另一證物照片,被告確認為離開家之背包。

帶口罩因當日有鼻敏感,事發前幾日開始有。18:00離家去㕵角朗豪坊想食飯,為自己一人。至約19:00到旺角,有到朗豪坊,22:15-20 離開朗豪坊,想去沙田因約了朋友飲酒。當時打算以旺角站港鐵往沙田,(d?e ?1 )入口落旺角站,22:20後到售票大堂。

▶️答地鐵 - 旺角站往太子站
被告指大堂見有多人,有d特別的裝束,有安全頭盔黃色居多,多數深色衫。被告指旺角去沙田要九龍塘轉車,即想答調景嶺線,最後有上車箱 ,但當時企了在月台一會才有車。上的應為尾二車卡,開出時車內人數眾多如繁忙時段情況,身體會有接觸。眼見範圍之乘客有像早前於大台所形容的人及普通乘客。

車需約5分鐘才開出,有去到太子站,指於尾二車卡無特別事發生。辯指控方有一片段,見行車時有黑衫人同上年紀人士爭吵,有一白紅衫後生人士作調解,被告指自己在尾二車卡無見此情況。

被告指太子站多次開關,數唔到幾多次,但持續了五分鐘以上,期間有人落車,自己未到目的地。聽到月台有人話要落車,聲音不同地鐵廣播。當時自己未到目的地所以無落車,認為聽到叫落車可以指是向特定人士 。

被告之後聽到廣播,唔肯定係自車箱定月台,廣播有要求乘客落車/離開太子站之意思,當中無講發生咩事。被告指聽到廣播時自己在車廂,之後離開車廂站在3號月台。

於控方片段,見有黑衫人在月台邊和上年紀之車內白恤被人士在車內對罵。一女在車外月台位置拍攝,被告指出眼見範圍見唔到此情況,亦無見女子拍攝後車廂內有白煙的情況。

被告於尾二車卡上車,離開車也是尾二卡離開。唔記得尾二卡咩位置落。

▶️太子站落車 - 扶手梯(被制服)之路線
- 被告在接近 3 號月台尾4號月台頭之扶手梯位置被截停

被告指出自己在3 號月台橫過往4號月台,此時身邊人好多 。後在4號月台左轉沿4 號月台邊往車頭方向行。後左轉去到扶手電梯底部,見有好多人。當時未見電梯停了還是向上,電梯級有好多人,人群移動中但不肯定是否迫入中情況,方向是往上的,但唔肯定係人群行/由電梯運上去。被告表示離開尾二車卡時,車箱已淨好小人。

被告解釋選擇此路線因出口牌在4號月台,自己目的係想離開太子站。自己離開車廂時見不到速龍,見到月台上,即3號月台望向車頭位置見到有人慌張跑向車尾自己方向,人群不只前望,有四圍望。
當時被告過緊去4號月台,聽到後方,即是3號月台頭位置,有人以俗話形容有速龍有警察。當時被告到了4號月台邊行緊去車頭,未轉去扶手電梯,距離扶手電梯仲有段路。

控曾指有階段有3人被撳低(soc rec片段),自已當時有見到有人被制服,但不肯定數量。自己當時在4號月台頭位置準備轉入扶手梯,見到此情況時,自己係跑緊去扶手梯,因為前一刻聽到有人話要走。早前指聽到有人話有速龍時未見到有人被㩒底。

▶️被告後腦被擊中

自己快步跑去扶手電梯底,指之後自己後腦被條狀物打橫大力擊中,睇唔到俾咩擊,無諗係乜,即時感覺痛,自己神志不清,畫面模了一下,即時單腳跪在地,右腳掂地,雙手保護放後腦。

之後想嘗試跑入電梯口,但左手上臂俾人向後大力捉住,感好痛,自己右手試圖捉旁乘客腳,捉唔實,左手因痛便嘗試爭脫,後成功,之後去了電梯口。

左上臂被捉至爭脫係電光火石,期間唔知咩人捉。至葵涌警署,後腦依然痛。被告解釋往電梯人群處行因最多人,會安心d 。被打中腦後心好亂同警。

控方有片影到被告去人群處,似被打中背包,當時有感覺到感好驚 。片段中,警方噴胡椒噴霧, 辯方指不像噴向被告方向。被告指能嗅到好供鼻好辛苦。當時未係好肯定係咪警察 。

被告指腦未被打前,係未踏入扶手梯第一級之時,自己企左係度,雙手放在心口前捉書包帶,有眼見有人以長及未開之傘襲擊速龍。被告確認嘗時無同7889有身體接觸

🎥播片tvb 片段
片見太子站4號月台之車卡,確認深啡衫,黑褲,卡奇背包,深色口罩為自己。

被告指此刻為自己在4號月台聽到有人話要走之時,指之後自己左轉去扶手梯底。片段影到自己步速快。被告從相片中確認該扶手梯,對應為片段之定格,再mark 自己後來方向。

被告於相片標注自己後腦被打之前及後的身處位置。被告確認被打中後自己有移動。被告早前提及在3號月台尾二車卡位置是頭中尾忘記了,辯請被告畫出離開三號月台往扶手梯底部之路線。

一相片中見警7889,見一人持傘深色手袖,被告確認不是自己 ,當日有見有人揮傘,但不確定是否自己見到的畫面。

一片中見1單腳跪抱頭人士,被告確認為自己被擊中後腦後情況,指不是想掩飾身份。

一截圖顯示為噴胡椒噴霧之前。見一人左手彎曲,右手遮住嘴。被告確認為自己,解釋本身帶住口罩,俾唔知咩人扯底,本能反應下揞住了自己嘴,不肯定左手做咩。

一截圖見警10507身後有索帶,旁有綠色衫拎住傘。亦見警7889 ,似有人和7889對峙,有人揮傘,被告指不是自己,續指自己被打腦前係見有人揮傘,被打之後唔知仲有冇。發射胡椒噴霧後,見被告堷住嘴鼻,被告解釋因感不適。

一相影到被告一手另一隻手則影不到。不確定當日自己有冇戴雨傘,指應有戴出門,自己後腦被打後自己雙手放頭後,唔肯定有冇跌咗。被告確認當日無接觸/襲擊7889。

▶️證物:
單車頭盔:屬於自己,戴出街因要借俾晚上相約飲酒的朋友
豬嘴:在背囊搜出,解釋因2019年家中要𠝹床 , 自己有鼻敏感所以買,離開家中時無此豬嘴,是離家後在屯門買。
泳鏡: 夏天有游水習慣,番工用同一袋,忘記拎出
3m 手套:因翌日在葵涌番撘場地工要用,0700要番到,自己不確定當晚會否飲酒至翌日 ,不確定會否直接上班。
勞工手套:同上同用途,但比3m 手套舒適d
冰袖:因翌日工作要户外,為防止曬傷
衫:如飲酒後直接上班。帶在身以便番工替換用
毛巾:如飲酒後直接上班。帶在身以便番工用,會出汗
3件膠雨褸:室外搭場不能用雨傘。買3件亦平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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