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審訊 [19/25]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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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1439 開庭]

📌繼續傳召D5 作供
🔹盤問
▪️D6代表:
- 7月1日早上6時出門目的地是去金鐘連儂牆及憑弔區,但去煲底是同兄最行去金鐘時傾過共同決定
-由出發去到立法會都同兄長一起
-在金鐘男子比咗2物件其中手套自己再交哥哥,冇留意他如何處理
-離開回灣仔是由龍匯道走,也是2人共同決定
-在龍匯道大班人走去立法會自已跟住人羣時同兄長失散,估計大概失散了5分鐘
- 2人匯合後警察再驅散。人羣再向立法會跑,D5有嘗試跟住人走但被人推跌,開始走時是同兄長肩並肩,自己跌倒時不知兄是否在隔離。警員過來叫唔好反抗後再叫自己起身行時再見到兄長也被控制坐在停東場外附近,跌倒後去到再見兄長時間很短只約20秒
-兄長由出門到制服坐停車埸外時沒見到其參與過任何聚集、使用暴力,戴過頭盔。眼罩或口罩,也冇見使用過傘督警員
-同意P16 相冊第一及二張相是哥哥。黑衫上白圖,是Line Friend 公仔.是當時常見。在電話或商場成日見到,也知道那件衫是母親在淘寶買。
-同意P42相冊第二張相箭嘴所指是自己,兄長坐在身傍,同意其褲上左邊有2條白間由腰間褲頭去到膝頭位置齊整修尾。

▪️控方:
-案發時中學上課時間由早上08:00-15:35,早上最遲7:30 要出門,D5一般約7:15出門口。
-當時中三時有留意反修例事件,案發是運動初期,認為示威大致和平
-不同意2019年示威者一般裝備包括黑色衫褲。眼罩,口罩及手套,知道在6月時有示威不是穿黑衣,當時沒留意示威者有沒有統一衣著
- 6月30日晚返祖父母家食飯,沒有特別事做只是平時相聚,同意沒有原因要留宿,父翌日因要兼職揸的土所以沒留宿。
- 7月1日早上630起身,D5同兄長討論從網上資訊見到早一日即6月30日晚上支持警察之集會,知道有人破壞連僂牆同憑弔區,記不起是否網上媒體資訊。
-形容破壞看見網上相片連僂牆告示貼被人撕下,憑弔區在牆上貼上社運期間自殺死亡市民單張被人扯破,兩人7月1日因好奇乜嘢情況所以前往,解釋相片沒有拍到整幅連儂牆所以去睇吓破壞程度,自已沒有在政總連儂牆貼過嘢。
-如何得知憑弔區上人士資料?D5答相片中見到,從新聞知是反修例期間自殺
-如果不是有人作破壞自己不會知道6月30日有支持警察集會
-2人從沒有打算去修復連儂牆
- 為何不陪伴祖父母?答7月1日比較祖父母早起身,諗住去一陣金鐘便返回
-同兄長2人由灣仔行去金鐘,同意D5-2 第6張相片中央是政總,右方是立法會,左方行人天橋是昨天提及行此去政總,沿途風平浪靜一切正常,只是在樂禮街近夏𒡱道才見到示威者,即是未上天橋前已經見到,有用相片5所見夏𒡱道東行線扶手電梯去連儂牆,但自己去政總是在西行䤼上海富中心外電梯,即圖片D5-2 圖6 大家樂附近所見扶手電梯。
- 同意圖6中見到安全島,上有黃色物體,對面便是連儂牆

控方盤問未完,仍需一小時

[1614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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