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港區國安法 #香港獨立黨
#判刑 🔥

黃(40) 🛑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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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控罪被裁定罪成。

📌判刑速報:5年監禁

所屬組織在6個媒體共發出42貼文中有35個是在國安法實施後上載貼文。法庭主要考慮國安法第21條下2項刑期框架其一,案情嚴重可判處5至10年,較輕者則5年以下。被告為「香港獨立黨」主席,該鱟共有6個媒體平台帳戶,被捕時稱只受一網友委託處理該黨一些事務,沒有直接參與該黨活動,被捕後沒有提供該網友進一步資料,手機被發現登入該黨Twitter 帳戶,解釋帳戶是7年前另一個羣組改名。另一些媒體被告稱只是負責刪除廣告。

被告之貼文維時廿八個月,是有計劃進行妖魔化中國政府及抵毀特區政府,所提建議不符歷史,不切實際。媒體有過千追隨者,貼文鼓吹以暴力摧毀社會秩序,又要求外國制裁。被告本身2013年已經取得外國護照並,之後移民英國成功找到工作,中國及香港事務理應不關其事,身在外國卻宣揚香港獨立。

本案案重是嚴重,法庭以78個月作量刑起點。
📎減刑考慮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3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以上三種情形犯罪行為人法庭能酌情減輕處罰。然而被告除交出手機密碼外,沒有作上述三種行為。其回港目的是探望母親,非自動投案,也沒有放棄犯罪。法庭不認為辯方所指33條減刑理據並不適用。背景及個人求情也沒有特別扣減理由,唯一是認罪可作扣減,但因國安法有案例下限只可扣至不少於6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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