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在口供及記事冊上記下男子用右「手」襲擊自己,PW1改為不清楚記得男子是否用拳頭襲擊自己。PW1轉為表示男子在轉頭的同時轉身用手襲擊自己。PW1表示看不到男子揮拳動作。PW1受襲時與男子相距約65厘米。被告右手長度72厘米。PW1不能排除男子用反手揮手擊中自己。

休庭,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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