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合併案件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D1黎
D2趙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
2. 管有爆炸品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5條) (D1及2)
3. 無牌管有彈藥 (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 第13條) (D1)

案情:被控人同張善欣老師透露有TATP,是黑衣人給予,後來被老師舉報,被指於11月27日在校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約4粒豆大小。可產生200mm 火焰,容易產生爆炸。

D1曾將爆炸品交予D2,在D1手機有關於武器、刀、弓及強酸等的搜尋紀錄

D2 telegram 中找到與D1 關於爆炸品的對話,正正是理大衝突的時間

D1管有一粒空殼的子彈

爆炸品:
Package 1— 會導致輕微燒傷
Package 2— 按距離遞減爆炸傷害力

裁判官拒絕准予D1、D2保釋

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1月31日作覆核聆訊

案件押後至2020年2月25日1430準備移交區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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