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4樓1庭 #緊急聆訊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陳/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摺疊刀)

下午4時左右,控方證人截停被告搜查,找出該物,及其他一般示威者裝備。
法官表示以公安條例33控告,如最終罪成,即使不以監禁形式處罰,其他可行處罰形式,皆是喪失自由的處罰

保釋條件
保釋金:10000
人事擔保:10000
不準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住報稱地址
報到一星期一次
宵禁:2300-0600
禁足令(轉搭交通工具除外)

⭕️保釋獲批⭕️

押後至2月25日上午9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

有一項投訴:在未有律師及警誡下穿上當時搜出裝備並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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