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7尖沙咀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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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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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還押逾120天
控罪:
(1)管有違禁武器(第217章《武器條例》,最高刑罰:第三級罰款及監禁三年)(即一支重力操作鋼棒)
(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可作非法用途(修訂控罪)
(摺刀、鋸刀、噴槍式打火機)
(3)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彈叉 208粒鋼珠)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最高刑罰:不超過三年監禁)
案情摘要:
//指稱他今年11月17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各一重力操作鋼棒(俗稱伸縮棍)、摺刀、鋸刀及彈叉。
據悉,被告當晚8時許,與另外約20名黑衣人在尖沙嘴奔跑,警方將被告截停,在其右褲袋搜到摺刀,以及在其黑色背包搜到伸縮棍、手鋸、彈叉及208粒彈珠,另搜獲2個氣體過濾面罩、黑色衣物等。//
(摘自《明報》2019.11.19)
答辯:
控罪一至三 被告 均 認罪 並
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基於多封求情信及其初犯有悔意,故可以《罪犯自新條例》比機會被告。判刑押後兩星期至4月14日下午2時30分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期間取勞教中心報告,若勞教中心報告不作任何建議,將必然會是監禁式刑罰。
由於辯方律師4月14日有案件在身,若如期進行,將押後一天至4月15日;若未能如期進行,將按照原定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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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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