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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覆核
#0922沙田
羅(21)

控罪:侮辱國旗

背景:#李志豪裁判官 指案件性質嚴重,但由於侮辱國旗罪沒有量刑指引,考慮到被告羅敏聰初犯、坦白認罪、有家人支持、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加上案情不涉及更嚴重的焚燒國旗情節,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明顯不足,向上訴庭覆核量刑,
律政司一方指在案中被告主動執起國旗、扔落地及扔進垃圾手推車中,又曾帶國旗到多處,侮辱行為亦持續長時間,考慮到行為的持續性、多樣性、被告的參與程度及角色,認為案件嚴重程度屬中至高,就控罪最高刑罰判監三年而言,應判監禁式刑罰

立法原意:
引用1999年終審法院處理的香港特區政府 訴 吳恭劭案件,強調法例是全面保護國旗背後代表國家的尊嚴,需要審視被告人在案中的侮辱程度,犯案越惡劣,越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

量刑考慮因素:
- 被告人的實際侮辱國旗行為
- 侮辱的時間、地點、場境、引起的後果
- 是否有預謀
- 是否夥同犯罪
- 是否持續以不同方式侮辱國旗

討論:
被告人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當時群眾情緒高脹,被告人帶動及鼓勵群眾侮辱國旗,及後用不同形式侮辱國旗(即:於新城市廣場中庭,在大批群眾面前叫口號,把國旗拋高、任由落地,又和眾示威者重複以嘲弄的方式踐踏國旗;與眾示威者把被塗污的國旗提著遊走示眾;連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帶到新城市廣場三樓平台丟到地面;把國旗再度拾起並和其他示威者把國旗丟進垃圾車推落水池。)上訴庭認為案情嚴重,令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蒙受嚴重貶損,指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沒有考慮被告犯案的嚴重性,上訴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選擇

量刑起點為4個月,認罪扣減至80日,因為本案為律政司刑期覆核案再扣減至50日,基於被告人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因疫情原故而無法繼續,再減至20日

結果:撤銷社會服務令,改判20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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