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唐(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2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刀及兩把鐵槌


背景:唐在2019年12月27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以控罪嚴重為由拒絕;1月1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保釋,獲 #潘兆童法官 批准以20,000元保釋,並承諾不離港、遵守宵禁令、每週報到3次,及禁足朗豪坊一帶,案件原押後至2月20日再訊。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辯方不反對
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

修訂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2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一把摺刀及兩把鐵槌,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物產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6月3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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