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1旺角
簡 (39)

(1)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DBS銀行前拿一支鐵桿
(2)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恆生卡
(3)盜竊
在紅磡警署搜查發現其身上屬於他人的兩張中銀信用卡

案情:
11月1日旺角驅散行動中警員證人及隊員,見到DBS銀行前20餘人叫囂,眾人散去剩下被告。


認罪

律師求情
被告今年39歲,是土生土長香港人。已離婚,育有一名8歲和一名10歲小朋友。學歷為中五程度,患有讀寫障礙和專注力失調。
但被告並沒有放棄自己,於旅遊公司任文職工作,每月有一萬元人工。
雖然暫時正在服刑,但與控罪1無關。相關控罪算是初犯。而雙親已年過60,望法庭接納求情。而控罪1當中的鐵管只是一條普通鐵通,並沒有加工,沒有削尖。硬度只是普通的一般鐵通。
而該鐵通出現是因為被告看到有人群聚集,而又看到後巷有鐵通就隨手拾起,並非自己帶來。當時在現場亦只有吶喊,並沒有做其他事情,亦無作出攻擊。否則應會被控更嚴重控罪。被告亦坦承招認控罪,望裁判官感受到被告悔意,考慮一同執行刑期。包括現在正在服刑的刑期一同執行。

裁判官問辯方關於第1控罪,當時情況為零晨12時,有超過20人在公眾地方聚集、叫囂。警方用了一段時間才能驅散。辯方表示認同。

裁判官續指當時整個畫面情況嚴重,半夜所有人情緒高漲,被告手持硬物吶喊。有機會對在場人士造成傷害,或令其他人感到恐惧和傷害。行為相當危險亦有威嚇性。雖然只是隨手拿起的普通鐵通但也有其危險性。控罪相當嚴重,如果該鐵通有削尖會是加刑的理由。
關於控罪2及3,那些卡雖不知何時被用過,但有部份的確有被使用。其中一張是10月28日用過。兩套屬於不同人的卡在被告身上搜出,難以說與被告無關。

裁判官問被告於2019年1月出獄,究竟是何時開始這份文職工作,又是何時開始管有該批卡?
被告稱公司是於母親有份的旅遊公司,一出獄就開始該份工作。而關於控罪2,3的卡則沒有資料補充。

裁判官休庭15分鐘考慮刑期後再問被告就控罪2,3提及的卡有沒有回應。被告沒有補充。

裁判官認為控罪1情節相當嚴重,應該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控罪2的1張提款卡,於1月4日發現。只能推斷與被告相關,被告亦有相關定罪紀錄。判處6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4個月監禁。
控罪3的1張提款卡和2張信用卡,其中一張被盜用過但失敗。無論是誰盜用,該張使用失敗的收據和信用卡都在被告身上找到。相信被告知道真實情況。判處9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為6個月監禁。

第1項控罪:為不同事件,準許部分刑期同期執行。而被告是於保釋期間干犯另一案,給予1個月同期執行。
第2及第3項控罪: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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