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31旺角 #提堂
D1 : 黃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控方向法庭申請自簽守行為以及撤銷控罪

案情 :
2019年8月31日下午時分,喺旺角山東街舉行了一個集會。約1620時,集會經已到尾聲。
警員正打算離開,期間被告被見到喺山東街與彌敦道路口同不同政見人士爭執。

於是,第一控方證人及第二控方證人上前調停。 第二控方證人開始拎出錄影工具進行錄影,在第二控方證人拎出拍攝工具時,被告情緒激動,詢問第二證人「做咩影佢」、「都無權影佢」。第二證人向被告指出錄影是職責。

正當第二被告離開現場時,被告從後跟隨第二控方證人,在第二證人登上警車時,被告阻撓並要求第二控方證人提供警員編號。被告嘗試登上警車,繼續質問第二證人。被告並叫警員拘捕自己,謂「拉我上車」,並用手抓住部分警員,唔俾警員上車。被告及後站立在警車側門,並用身體擋住車前,企圖阻止車輛開出。
一號證人要求被告離開,並給予警告被告。被告拒絕同控方一號證人合作。

及後群眾開始在彌敦道及行車道聚集。
第一以及第三控方證人因此未能如期離開,並給予被告第二次警告,以及以警誡去拘捕被告。

證物三號係由警員帶嘅錄影機拍攝到的證物。
四號證物由時報拍攝牽涉到的情況。


被告確認案情

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
被告以自簽守行為及撤回控罪為最終判決
自簽金為$1500
需要守行為,為期18個月。
在守行為期間被告需要保持社會安寧,不得干犯任何有機會對社會嘅暴力,都不得干犯任何對人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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