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審訊

👤何(49) #審訊(#0805深水埗)

控罪:

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

(注:控方早前將原本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提告的罪名,修訂為以《侵害人身罪條例》起訴,即使指控內容不變,前者一旦罪成,最高可罰款1,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後者最高可判監兩年。 )


被控於8月5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阻礙警長馮耀彤執行公務。

辯方盤證人馮耀彤(細節後補)

官指表面證供成立,問過被告有無答辯,被告不作供,也無辯方證人要傳召

控方結案陳詞,指留意辯方盤問方向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引案例控方不用證明被告知悉警員係正當執行職務,這不是犯案意念組成部份,犯案動機背後諗法無關。

押後明天1430九龍城七庭聽辯方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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