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625上水 #同場加映 #非反送中
#判刑

鍾(被警員於醫院傷害的伯伯)

控方表示,由於被告願意認罪,因此會修改第一控罪。
修改後的第一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上水天平邨天明樓外襲擊一男子。
第二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上水天平邨天明樓外襲擊一警員。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

案情
案發地點為公共空間,於當日晚上八時左右,被告飲醉酒,於案發地點攬住一名男子,即第一證人,並向他吐口水,稍後更使用右手及右腳傷害該名男子。他後來報警。
第三證人,即一名保安員,目擊此事件。
第四證人,即一名救護員,到場時,被告已倒在地上,不醒人事,證人表示他身上有酒味。
第二證人,即被襲警員。證人指被告不斷問:「你編號係咩?你編號係咩!」警員便告訴被告他的警員編號。後來,被告向警員左邊臉揮拳,造成一個一厘米的傷口。其他警員一起將被告制服,並將他拘捕。所有人士入院後於同日出院。

被告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辯方律師指,兩次紀錄均是較久之前的紀錄。當日發生此事是因為飲醉酒,一般情況下被告也不會飲那麼多酒,只是因為跟太太吵架,才飲多了酒。
被告跟太太一起撰寫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當日不勝酒力,出門口只帶了銀包及鎖匙,沒有帶電話,導致太太想尋找他也有心無力。
被告沒有預謀,只是飲酒後的不清醒作出的行為。由上年六月到現在已經三百二十五日,對被告一家有十分大的折磨。被告一清醒後,便知道自己做錯事,他於醫院內被警員對待,加重被告一家的壓力,他更曾經有輕生念頭。兒子得悉事件後頭髮全掉,被告亦希望對警員道歉,承認他有悔意。
此事後,被告亦沒有再飲酒,希望法官接納當時是一種不在狀態才做的行為(out of character),希望法官能作較寬容的判刑,例如緩刑。

#判刑
經過考慮被告對受害人的揮拳次數等因素後,裁判官認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事件。若更嚴重,控方可考慮控告傷人等罪名,因此在這級別,會以該控罪刑罰上限處置。由於兩項罪名發生時間及目標不同,因此會以分期執行處理。
兩項控罪判刑起點分別三個月及六個月,考慮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即兩個月及四個月,合共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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