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啟亮裁判官
#0921屯門

張(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0cm膠管)

被告改為認罪,同意案情。
辯方大狀指被告有悔意,改為認罪。
被告案發時22歲,就讀IVE及公開大學,為3年級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大狀呈上哥哥、中學老師、物理治療師及同齡好友的求情信、證書及照片,指被告有悔意,為人善良,學習態度良好,對病人友善,經常做義工探訪及照顧婆婆,亦有照顧遺棄動物近3個月。
案發當天參與有不反對通知書的屯門集會,一群人在馬路行走,想離開卻沒有交通工具。當日由不知名人士在另一地點遞上膠管,無意攻擊任何人,持有物品不足10分鐘。被捕時扶起另一女子,聯同女子一同被捕。

裁判官再三確認條例下只有判勞教及更生中心及監禁選擇,但勞教及更生並不合適。辯方同意。

裁判官考慮被告認罪,閱讀求情信、證書及相片後,考慮被告是年青有為、有抱負的年青人;想之後讀書,係有理想,亦考慮到膠管數量只有一條;以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有1/4認罪扣減,總刑期為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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