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7名被告(19-31) #提訊(#0728上環 暴動)
修訂控罪(其中一名姓張被告加控兩罪,即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涉及雷射筆等物。)
新證據:化驗、衣物對比

需設備用作截圖標示列印
7/6 開審 預計審訊需50日
10/4 1000 審前覆核,一星期前提供問卷

所有被告不認罪
d1-d9律師表示不反對審期
審前覆核部分被告有異議,已解決

d4 豁免今日報到、更改報到時間
d6 豁免今日報到
d7 更改報到時間
d8 豁免今日報到、更改報到警署
d13 更改報到時間

其餘被告擔保照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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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被告(18-40) #提訊(#0728上環 暴動)
辯方指本身將所有案件全部排至一日有問題,警察使用超過300日仍未預備好審訊材料不合理。而且任何一名被告已充分信任代表律師,貿然轉換律師將對被告影響極為大。再夾期後堅持26/4審期。

裁判官詢問有何不能彌補的因素。石大狀指有權為法援處指排而由被告們指名,本身就不應剝削選擇權利。控方本身根本未有預備好,但又不負原因反對。辯方亦指雖然沒有律師不能取代,但亦應尊重權利,既然有合理的審期而又相距不遠應接受。

裁判官覆述控方原因為距案發近一年,但是只有7位被告確認答辯意向,所有被告希望保留權利。裁判官同意控方所指排期審訊適合,不需等待所有被告,更早排期可聚焦爭議預備審訊。

原則上雙方不爭議審訊需60-80日。

考慮案發至今10個月,法官指再安排10個月押後過量,亦特別指出為客觀考量。而且雙方責任不同,本身不能比較。考慮相距時間應該可以讓大狀安排日程,甚至可再安排其他大狀。更早審結對雙方有好處。

‼️d17 答辯意向為認罪‼️
主動取消擔保,等待6/10 於其他被告一併處理。

d5 需要護照影印本,可付款。
d7 豁免今日報到
d8 豁免今日報到
d9 豁免今日報到
d1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19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2 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
d24 豁免今日報到

6/10 1430 再提堂
21/12 1000 審前覆核

排期至22/2 審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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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名被告(15-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1006灣仔 暴動、蒙面等)
控方可答辯,辯方申請押後。
部分被告法援申請處理中。

d2 更改報到時間
d4 豁免今晚報到
d6 豁免今日報到
d12 豁免今晚報到
d17 有禁止報導申請 {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0(A)1} 獲批
辯方考慮申請分拆案件至少年庭,高官表示:「你考慮完先啦」
d18 豁免今日報到
d23 豁免今日報到
d26 豁免今晚報到

押後至13/8 1430 西九龍三庭,其餘按原有條件擔保

所有法庭於約2000時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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