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譚b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 第36條)

辯方經考慮後,決定不傳召PW4醫生證人

辯方中段陳詞:陳大狀指將控方證據推到最高,亦無合理可能引導陪審團將被告定罪
PW1在庭上的表現與客觀證據有明顯衝突,醫生紀錄與PW1投訴有極大出入,PW1講述左邊面部受到襲擊,然而醫生紀錄的是右邊面部,PW1在庭上指自己曾經流鼻血,但是醫生並沒有相關的紀錄
但是,被告的傷勢是有內在不可能性,醫生報告指被告的鼻樑骨折,控方證人指沒有人曾經㩒或打被告而出現鼻樑骨折,都是沒法用常理去解釋

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向他作出不利的推斷。另一方面,由於被告人沒有作供,此舉表示他沒有提供證據來解釋、削弱或反駁控方提出的證供。舉證責任在控方

辯方結案陳詞:
本案全憑PW1的證供,並無其他獨立證人看到事發經過,是否能夠證明被告在無其他合理懷疑的情況將被告定罪,需要謹慎考慮PW1的證供

1. PW1在庭上與醫療報告不一
PW1在庭上指自己受襲後左邊面部疼痛,但醫生的紀錄是右邊面部
PW1在庭上指自己有反甲、流鼻血及眼袋疼痛的情況在醫生報告上也沒有紀錄
反觀被告人的傷勢,在同一名醫生的觀察下是頭部滿佈傷痕,鼻樑骨折,這是令人不安及重大的疑問

2. PW1信口雌黃及自圓其說
PW1指自己沒有幫被告拍照,但在記事簿上寫「幫AP拍照」
被告人下陰位濕了,PW1覺得被告失禁,但在記事簿上沒有提及
被盤問有沒有打被告人,PW1也要諗一諗
PW1要求被告穿著黑色衫,指較不牽涉案件,這是不合常理
被盤問有沒有請被告人食野也支吾以對,辯方認為PW1是規避披露與被告人的一番閒談

3. 與客觀證據衝突
在醫療報告中,PW1沒有流鼻血而被告兩個鼻孔都是血跡,但是PW1在庭上指相信血跡是來自他與被告人

在主問及記事簿都沒講及被告人拿取電話,但在盤問底下指自己留意被告人使用電話的情況,與控方案情指聽到「咔」一聲才轉望被告不符

PW1有意隱暪自己補抄記事簿內容

裁判官簡易裁決:
本案主要依賴PW1的證供

不爭的事實是控方呈交的32張照片顯示被告人及PW1 傷勢,醫療報告指PW1右邊面部有輕微觸痛、左手無名指間有輕微觸痛,X-ray顯示沒有骨折,醫生判斷為頭部受傷,
控方案情為被告在押解途中用頭撞向PW1,辯方案情則指被告人沒有襲擊,而是PW1為搶手機而對被告施襲

裁判官裁定PW1的口供有違常理,PW2指在聽到PW1「啊」一聲後才向後望,因此不用參考,PW1指被告人不斷爭扎,亦留意到被告人有流鼻血,裁判官留意到控方片段中被告人上車前面部及身上並沒有明顯傷痕,唯控方呈交法庭的相片顯示被告到達警署時,面部及身上出現明顯及嚴重的傷勢,醫生報告證實被告人鼻樑有骨析及多處瘀傷,是嚴重的頭部受傷,裁判官認為只有在被告人在車後位置多次撞向硬物才會有如此嚴重的傷勢,PW1肯定會留意得到,但PW1在主問之下沒有提到被告撞到硬物,亦不提及造成被告人傷勢的原因

最終裁定:
裁判官裁定PW1並非誠實及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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