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21元朗
#審前覆核

李(24)
修訂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2. 抗拒公職人員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10月21日在元朗鳳悠北街阻礙及抗拒督察19348執行職務,並持有約12厘米(或毫米?)長的激光筆。

被告全部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4名警員證人 (其中pw2 pw4為辯方要求) 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將傳召另一位專家證人,會在8月初提交專家報告。
辯方建議案件在8月中提訊,待控方研究報告後,在9月中審訊。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認為8月中提訊無實際作用,直接押後至9月18、21及2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0930進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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