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1014中環 #裁決


譚(38)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0月14日在中環站A出口大堂襲擊港鐵職員莫志富。

案件背景:
控方案情指PW1發現被告跳閘離開後,被告更出言侮辱及掌摑PW1。
辯方聲稱PW1其後說要「打鑊你」被告感到奇怪難以置信所以停下。並表示被告的手放了在PW1的臉上純粹巧合。

審訊期間雖然只有PW3認出被告,但控辯雙方一致認為被告身分不具爭議。


以下為裁判官就著辯方質疑PW1證供的判詞(此為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稍後補充。


裁判官表示根據辯方陳詞,事發時只有被告和PW1在場,會小心考慮證供。


就著辯方指控PW1的證供有出入以及不合理,裁判官表示其實PW1其後有作出詳細解釋。


1.針對辯方指控PW1的現場反應不合理。

裁判官表示PW1當時的工作對乘客做出聆聽,PW1亦表示雖然跳閘是違規行為,但可考慮乘客或有合理解釋而作出酌情處理。當時PW1一而再問被告為何跳閘,被告不但沒有回答,其後更出手襲擊他。

裁判官表示PW1作為職員,不還手只是以免事情惡化,使其背後沒有退路。更指PW1因為責任心重,故此不退縮;PW1亦表示被告掌摑他的力度不大,認為不需要即時求助。裁判官表示PW1當時要處理職務及應變,不應因怕事而不執勤。

2.針對辯方指控PW1未有即時求助。

PW1表示事發很快,過程短暫。裁判官表示PW1所說的「20秒」只是約數。表示被告當時對PW1出言侮辱以及出手,PW1需要全神貫注應付突發事件;PW1其後亦表示當下心情很亂,裁判官認為PW1未有記住實則時長很合理。

3.針對辯方指控PW1的傷勢與其案情有出入。

辯方指控PW1表示被打了8下,但證人口供以及客觀證據都未有顯示出PW1臉上有明顯傷勢。

裁判官反駁指,PW1早已表示當時被告施襲的力度不大;PW2其後亦有為其提供冰包冰敷,因此證人口供表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勢實屬合理。PW1在事發後一個多小時才被送院治理,認為醫療報告指出PW1臉上沒有明顯傷勢亦屬合理。

4.針對辯方指控PW1的證供有出入,不可信。

PW2的證供指出PW1與其在案發現場逗留一到兩分鐘,在警崗亦只逗留四分鐘;裁判官表示PW1在有限的時間內能提供的詳情是有限的。 表示PW1當下只有說被告跳閘以及自己被打,後來冷靜後再次作供,內容會更詳細,認為兩者的內容有出入實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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