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裁決

D1 吳(22)
D2 霍(23)

控罪:刑事損壞

於2020.5.21 水佳麗裁判官席前審訊簡要

Part 1
Part 2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詞:

前提
1. 判定罪成需符合毫無合理疑點
2. 已考慮控辯陳詞
3. 兩名被告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法律上,法庭信納犯罪意向較低
4.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不作供是權利,法庭不會有不利推論

案情概述
法庭已小心觀察過閉路電視片段,當日有約4名人士到青松站,其中3名相信是男子,輪流破壞屬於輕鐵站的八達通機:

男子1:黑T-shirt,黑鴨嘴帽,黑面巾(塊布飄下飄下)
行為:用棒狀物打八達通機1下

男子2:黃色長袖連帽外褸(長度及膝),面有飛虎隊式頭套
行為:用硬物插八達通機5次

男子3:灰衫,帶帽,背囊可見有分深淺色
行為:右手用短硬物打八達通機13次,左手拿著長遮

犯案時間約於當日02:15

控方證人一聽到敲擊聲後通知控制中心,其後控方證人二著燈並廣播,叫停破壞行為,並指會報警。其後眾人往兆軒苑方向離去(與建生邨相鄰,只有一條馬路之隔)。控方證人三指出只有20米路程,步行時間不超過5分鐘。

於02:21:40(靠近逸生閣),截停了3男2女;於02:32 宣告拘捕D1,當時衣著與男子3相似。其背囊中發現一支銀色鐵棍,一個口罩,一個短鐵槌,一頂黑cap帽。

D2於同一時地被控方證人四截停,當時身穿白色長袖恤衫,長褲。其背囊發現一件黃色長袖連帽雨衣(長度及膝)(與男子2相似),一個飛虎隊式頭套,一支鐵棒

由於一男子於兆軒苑的閉路電視中有向上望,從而看到是D2。除此之外,本案並無直接認人證供,所有都是環境證供。青松站的閉路電視並無拍到犯案人之樣貌,法庭亦不能從其他閉路電視中行來行去的人辨認相關人士。當晚人流疏落,也不見有落雨。然而,有數點值得一提:

1. 承認事實已知實時閉路電視慢了4分鐘

2. 有閉路電視影到有人邊跑邊除頭套

3. 有人整理衣服後,把短棒放入花叢,並除手套後離開

4. 有人用不同方法爬進兆軒苑,除下外褸並放入背包,再穿上淺色長袖裇衫,然後離開。

法庭認為
截獲被告位置,時間與犯案位置及時間相當接近,加上,兩位被告當時身上衣物及物品,裁判官相信身穿灰色T-shirt的犯案人為D1,黃色外褸的犯案人為D2,此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法庭不相信在如此短距離時間內有相同的人士經過,並懷疑第三名犯案人同為警方拘捕的其中一人。灰色T-shirt犯案人(即D1)所使用硬物表現出的形態比短棒更短,法庭有理由相信是其背囊中的鐵槌。

雖然當時犯案人可於振環路向左或向右離開,但從兆軒苑的閉路電視中看出兇徒並係於振環路四散。

本案全倚賴環境證供,辯方並無提供任何其他證據。由於當晚為一寧靜晚上,一切正常,從閉路電視中也沒有見到有下雨,然,沒有證據解釋為何被告人剛巧經過現場,閉路電視中亦無其他人手持長遮經過。

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D1現時23歲,D2亦年紀相近
從案件背景中能得悉與反送中運動有關
雖然被告是受審訊後定罪,但並無預謀犯案
基於當時社會氣氛,被告愚蠢地表達不滿是出於一時衝動
被告已知道不滿政府,但不應訴之暴力
事發後,被告已無參與任何示威活動,在家安份守己生活
被告明白到損壞後不會改變到
願意賠償$7,240予輕鐵(今天可付)
被告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人生留下案底,已得教訓
希望裁判官能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若需判處監禁式刑罰,亦希望能輕判

裁判官寄語
唯一唔明,政治不滿,為何要傷害一般市民生活,同類案件中,有人破壞紅綠燈,這些事件並非針對政府,是全社會受害。幸而當時附近沒有人,不致於傷害到他人或造成驚慌。事件不會不方便到政府,行為幼稚。

裁判官接納辯方請求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排除任何判刑方式。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候判,並需於今天賠償予輕鐵。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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