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吳重儀裁判官
#1111上水
#裁決

楊(29)
控罪:襲警 (232章63條) (響應行動駕車慢駛被截停,涉踢警員腹部)
判詞只供參考,讀者應尋求更多資料來源cross check

判詞撮要:
4項考慮:
1. 第一證人是否越權
2. 證人證供是否可信
3. 被告是否刻意襲警
4. 被告證供是否何信

1.
根據警例54條,警方有合理懷疑有危險品時可作出搜查。PW1指當日警方收到消息有人携帶火器,所以有搜查被告車輛的權力,並無越權。

2.
PW1-6對於被告用腳踢PW1的描述大致相同。雖然只有PW1用膝撞來形容,PW2-6皆表示看不到出腳的情況,裁判官認為膝撞是對被告動作的詳細描述,所以即使字眼和口供紙不同沒有問題。而且過程迅速,其他人看不到不出奇。就PW1沒有醫療報告亦沒去驗傷,裁判官指PW1沒受傷不出奇,顯示PW1沒有誇大自身傷勢。
PW1有足夠時間觀察被告車輛多次駛入涉案迴旋處慢駛,有合理原因作截查。
所以各證人作供上完整誠實可信。

3.
辯方沒有就被告是否刻意作陳詞及盤問,控方證人亦沒提及。但以PW1和被告高度,正常走動不可能以膝蓋接觸到他人腹部,因此必然是刻意。

4.
被告指不知道當日有和你塞活動,裁判官指駕車人士及有上社交網站的人都必然知道有此活動。被告指警員是看到他傾電話才截停,裁判官指他供詞內當日有戴口罩,警員不會看到他傾電話。相信被告被截停時不冷靜,才會被警員粗言穢語對待。一般情況,警方大可以只控告被告不小心駕駛,毋須大費周章作檢控,相信被告被查時有激烈反應才致被制服,身上傷勢是被告反抗時造成,咎由自取。被告指當日有鼻敏感才戴口罩,裁判官觀察被告唯一一次在庭上擦鼻就是作供提及他有鼻敏感之時,是很假的表現。被告受控方盤問時指他不仇警。裁判官說被告提及控方證人時總是用警員編號而不像普通人用「差人」、「差佬」等通稱,這是有敵意及不尊重。警員作供時被告眼神有敵意,面上不祥和。被告指事發後車cam的memory card不見了,各控方證人指沒留意被告的車有沒有車cam。裁判官指當時不是因不小心駕駛拘捕被告,所以沒留意車cam是正常。當時路上有很多其他車輛,不相信警員會在眾目睽睽下無故動武,不相信車cam memory card被偷,是被告故弄玄虛。綜合上述各點,被告證供不可靠。

罪名成立。

多方人士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包括校長、家長、體育界人士,證明被告是一位受人愛戴,為學生指引未來的教師,被告亦是體壇港隊代表,持續為體育界作重大貢獻。辯方最後稱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低,警員亦沒受傷,希望被告可以獲判非監禁式刑罰,若判監他可能以後不能做教師。裁判官表示:「襲警一定判坐監架喎」辯方稱其實有很多案例是不需監禁的。

裁判官在意被告在作供期間質疑警員會「掟佢落橋」,懷疑被告心理有問題或思覺失調才有此想法,要求索取被告心理報告、精神科報告及背景報告,押後至6月26日1100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判刑。

下午庭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還押 (小欖)‼️各位請送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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